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新闻报道

荣昌县物价局制定《机关公务人员“十不准”》规范干部工作行为

日期: 2008-01-08
字体:

最近,荣昌县物价局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进一步修订了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人员“十不准”》,以规范物价干部工作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据悉,《机关公务人员“十不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不准以服务为由,把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索要钱物;二是不准个人单独检查办案;三是不准在检查办案中隐瞒实情不报,办“人情案”;四是不准接受被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五是不准泄露定、调价机密;六是不准擅自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织的,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所谓调查、考察活动;七是不准在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八是不准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九是不准在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或拖着不办;十是不准传播小道消息,散步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县物价局要求,局机关公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准”规定,凡一经发现并查实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重庆市荣昌县物价局/殷贤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