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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及时研究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问题

日期: 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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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加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力度,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发改委第58号令),决定自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从事生产加工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气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品种且产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对相应商品实施提价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从事批发、零售前述商品及服务品种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对相应商品提价一定时限内达到一定幅度的,必须向本地县(市)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价备案。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的有关要求,1月17日上午,王身高副区长召集物价、工商、商委、农办、粮食等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我区纳入实施调价备案措施的具体品种及企业名单,拟对区内涉及中籼稻、挂面、食用植物油、猪肉、鲜奶等品种的15家批发、零售企业实施调价备案临时干预措施。具体品种及企业名单待重庆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再予以公布。王区长指出,国家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办法是在非常时期下采取的紧急措施,物价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配备得力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切实做到“准备充分、应对自如”。与此同时,物价部门要认真抓好当前稳定物价工作,立即组织开展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检查,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积极协调相关价格矛盾;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近期召开的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区春节及“两会”期间物价基本稳定。
                                                               (南川区物价局: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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