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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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2007年,特别是6月份以来我市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因食品类价格因素的主导推动,同比上涨了4.7%,虽比全国平均涨幅低0.1个百分点,在全国及西部地区处于较低水平,但价格总水平突破了年初确定的预期调控目标,价格形势严峻。价格上涨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将我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品种和范围
国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此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在上述品种中,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居民的消费习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了大米、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牛奶纳入提价申报品种;大米、面粉、方便面,菜籽油、大豆油、色拉油,猪肉,鸡蛋(鸡场蛋),纯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七大类商品纳入调价备案品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了重庆粮食集团人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生产企业纳入提价申报企业名单,这七家企业在我市都具有一定影响、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生产占据主导地位、市场集中度高和市场份额较大;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了各区县达到一定规模、占据销售主导地位的调价备案相关经营企业名单。
上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2008年1月20日起实施。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市物价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形式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有四种: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这次我市主要采取的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一是时间不同。提价申报是企业提价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拟调整价格的方案,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而调价备案是企业调整价格后,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调整情况及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保留干预价格的权力。二是对象不同。需要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环节的生产企业,而调价备案的经营者主要是经营环节的批发、零售企业。三是受理机关不同。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需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主要向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按《价格法》规定,在实行干预措施期间,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措施。目前价格上涨已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尽量通过提高效率、适当减少利润等方式,努力消化成本增加对价格水平的影响,而不能趁机牟利,推动价格水平过快上涨。否则不仅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企业形象,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我们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必要时候,适时采取限定利润率和进销差价率的措施。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操作程序
列入此次提价申报范围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提高规定的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方案书面报告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在受理提价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调价的意见告知经营者;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有关意见。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也可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补充新的提价理由。
四、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名单、程序和时间等进行申报和备案。企业如果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价格法》和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列入申报和备案名单的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特点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适度性和辅助性。一是合法性。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前的市场价格特别是食品类价格已经出现了显著上涨,依法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二是合理性。此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有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形式,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对合理的调价,政府不会干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应予及时解除。四是适度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坚持以价格配置资源、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的原则下实行的,只对极少数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进行干预,涉及的商品和企业数量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市场调节。五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治本之策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同时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合适的货币供应量。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的手段。
六、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社会影响
(一)正确认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物价和群众生活的影响
要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供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是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是稳定价格水平的辅助性手段,并不是冻结价格。由于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合理变动是难免的。
为减少价格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国务院、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临时价格补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增加对高校学生食堂专项补贴等。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将继续抓好上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正确认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只要企业提价理由正当、充分,提价幅度适当,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不会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国家在《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此次价格干预措施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列入干预范围的只是少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由于列入申报范围的企业提价前需要申报,列入备案范围的企业调价后需要备案,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会给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企业增加一些不便。但是从总体上看并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国家在《办法》中对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程序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经营者,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给予反馈意见的,就视为同意。
七、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全面贯彻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
市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在启动干预措施24小时内建立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基础数据库,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的范围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将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在受理提价申报之后,要及时向经营者反馈有关意见,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希望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应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适度性和辅助性,大力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于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群众利益的必要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