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提高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产品批发或零售价格,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或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应当按照规定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 新近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自200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该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重庆市荣昌县物价局/殷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