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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和谐价格环境 为建设“和谐重庆”提供保障

日期: 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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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七大报告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这项工作落实到物价部门, 这就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构建和谐价格环境,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就重庆市如何构建和谐价格环境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目前重庆物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三个不和谐”

价格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经济各方面的综合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物价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最贴近基层,最贴近群众的基础性工作。但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实现价格市场化后,市场价格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市场价格秩序的不规范既危害了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大大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重庆市来讲,物价工作主要存在“三个不和谐”。

(一)不和谐之一:机构设置体系不统一

机构改革前,重庆市各区县物价部门由政府直管,是一个独立整体。机改后,全市40个区县中,有黔江区、万盛区、合川区、永川区、双桥区等5个区物价部门以及綦江县、粱平县、巫山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7个县物价部门不再独立,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变为发展计划部门。目前全市物价部门有四种存在形式:一是单设,仍以一级局对待;二是单设,经费、人员独立,但管理上以二级局对待,如荣昌县物价局;三是挂靠发展计划部门,经费、工作独立;四是合并到发展计划部门,保留物价局牌子。

这样的机构设置,产生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执法主体地位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执法主体,但目前重庆市部分区县的价格执法主体已不是价格主管部门,物价工作机构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人机构,从而给价格行政执法及其他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政令不畅。机构改革前,区县物价部门直接对政府负责,机改后,由于机构设置形式改变,上下工作不对口、不顺畅、不协调,不能正常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不能及时看到相关文件,这给价格工作的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带来一定困难。三是力量薄弱,人员结构老化,不利于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如永川区,管理地域较大,但从事物价管理工作的干部仅6人,日常事务工作开展都疲于应付,对农村市场的价格监管工作难度就更大。

(二)不和谐之二: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不先进

现阶段,我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由于市场价格的自主性和不稳定性,有时会引起某种或某类商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常常发生“市场失真”、“市场失灵”现象。2007年以来,物价持续走高,通胀压力加大。自2007年8月起,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4个月同比涨幅超过6%,其中2007年11月上涨6.9%。 2008年2月19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CPI高达7.1%。创近10年来最高。

中国经济在连续5年保持10%以上增速基础上,2008年能否保持稳健运行的势头,防止出现大的颠簸和起落,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成为2008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而事实上,政府现行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是相对落后的。政府对价格的传统调控管理办法,虽然对改革后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可以继续采用,但对放开的价格就完全过时了。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管理办法又没形成,所以往往在调控管理市场价格时,还是按照传统的老办法办事,如做得不好就会形成政府直接调控过多,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就会侵犯价格主体的权益,限制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同时,由于价格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控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价格诚信度偏低,价格欺诈普遍,价格恶性竞争禁而不止,价格垄断时有发生,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等诸多不良现象发生。

(三)不和谐之三:价格管理手段和调控手段不丰富

一方面,价格管理手段单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实施价格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实际工作中,价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复杂多变的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改补充未及时到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从而影响了价格执法效果。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只作了概括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怎样去界定,如何举证?上涨又以什么为标准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配套法规,造成了物价部门对一些商品的涨价行为只能采取提醒告诫的“软办法”处理,而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硬办法”制止。

另一方面,价格调控手段无力。重庆市不少区县财政存在一定困难,若遇突发事件引起价格波动,政府不可能拿出更多资金来平抑市场。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价格调节基金就是政府以经济手段调控价格水平,保持其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构建和谐价格环境的“平衡器”和“加速器”。而重庆市全面性、系统性的价格调节基金还未建立,仅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40个区县中,也仅有涪陵区、丰都县、巫溪县、忠县等4个区县建立了全面性、系统性的价格调节基金。面对去年和今年的价格运行节节攀升的态势,不少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既感到重任在肩,又感到难以下手,价格调控的作用发挥得不理想。

三、对策与建议:“五个建立”构建和谐价格环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要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价格环境,只有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价格工作模式,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通过“五个建立”构建起价格工作系统内方方面面各元素的和谐,以各元素的和谐促进物价环境的整体和谐。

(一)建立独立单设的价格管理机构并扩大内部机构,构建“和谐价格机构”

价格机构作为政府主管价格的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形式的多样性,实践证明弊大于利。因此,重庆市要实施有效的价格管理,就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机构,解决价格机构管理的混乱问题。一是各区县应建立独立单设的价格管理机构。二是重庆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应将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机构的地位、设置形式、规模等进一步明确,尽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于政令畅通。三是要适当从人员上充实物价队伍,解决物价队伍力量薄弱问题。

重庆市物价系统的内部机构,也应该扩大。从市局来看,目前重庆市物价局设置了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商品价格管理处、药品和医疗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收费管理处、市场价格监测处、人事教育处、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认证中心等11个处室或直属单位,与其他省市比,机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如江西省物价部门除设置以上处室或直属单位外,还增设了价格理论研究所、物价培训中心、价格调控处等,湖南省物价部门还增设了服务价格管理处、价格研究所、拍卖公司、价格评估咨询学会等。从区县物价部门来看,重庆市大部分区县物价部门只设置了三四个科室,一个科室要应付市局几个处室安排的工作,工作开展任务艰巨。

(二)建立健全物价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夯实“和谐价格基础”

重庆市应落实科学的物价工作发展观,建立健全物价基础建设保障机制,促进物价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对物价局给编制、给经费,保障物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强化基层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物价干部队伍;三是要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建立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将价格工作的各项指标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在这方面,湖南省的工作经验值得借鉴。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视价格工作,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把物价部门建设好,要求所有区县恢复单设。近三年来,省政府投入5000多万元,为分离出来的物价局配备“12358”专用车辆40多台,并明确规定哪个地方不恢复单设物价局就不给钱,促进了物价机构的整体统一和改革发展。

(三)建立全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打造“和谐价格调控”

重庆市建立全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着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正式把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法律的范畴。2005年5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所以说,价调基金的征收有法可依,它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价格调控手段,也是政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

重庆建立全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着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现实依据。1998年以来,全国各省市纷纷建立价调基金,在互联网上通过“百度”或者“google”搜索“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搜索到的资料可以说是成千上万,铺天盖地。全国不少省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的力度都较大、成效显著,如三亚市每年实际征收7000多万元,沈阳市每年实际征收6000多万元,成都市1个亿。全国价格调节基金会议从1991年在太原市召开以来,迄今已经举办了22届。可以这样说,全国各省市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进取,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制度不断规范,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得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重庆市建立全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重庆市若建立起全面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它的主要用途和使用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二是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三是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四是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五是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等。

(四)建立价格管理工作新机制,建设“和谐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工作,要转变观念,做到“关口下移”,深入基层群众,变行政管理为服务型管理。

首先,要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转化价格管理方向。政府价格调控要以抑制物价上涨的单向调控,转变为既防通胀,又防物价过度下降的双向调控;从注重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转变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要素价格、无形资产与各种收费管理并重;从注重城市价格管理转向城市、农村经济管理并重,强化涉农价格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价格政策取向从过去着重运用价格政策筹集建设资金,转变为着重减轻社会经济生活运行成本。

其次,要从增供给、调结构、严监管入手,努力保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一要搞好产运销衔接,充分运用价格向好的有力时机调动生产者积极性,增加生产,搞好“米袋子”、“菜篮子”、“油瓶子”工程建设;二要合理把握好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力度和节奏,防止出现轮番涨价;三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密切关注市内外重要商品价格变化,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四要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最后,解决好民生价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切实加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价格管理。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市定廉租房月租最高不得突破每平方1.22元标准,经济适用房利润率不得突破3%,对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管理。二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改革药品定价办法和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压缩药品“虚高”定价空间;制定并公布市管药品单独定价办法;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行以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办法。三是规范教育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五)建立和完善价格工作宣传制度,营造“和谐价格环境”

价格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做好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工作的宣传,对于稳定人心,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制定完善《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工作体系》并加强宣传,提升价格预警能力,拓宽价格信息服务渠道。二是物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价格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价格政策,正确引导公众价格预期,主动服务政府决策。价格工作的宣传要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形,报纸有文,网络有言”。三是要不定期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维权、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诚心、明码标价等主题宣传活动,使价格工作家户喻晓,深入人心。四是加强价格宣传平台建设。重庆市物价局应争取建立全市物价政务内网,打造现代化办公平台;《重庆物价》可改办成半月刊,增强时效性;“重庆价格信息网”应加强互动栏目的建设,市局甚至可以试办《重庆物价报》或在重庆主流报刊开设物价公告专栏等。四是借鉴上海闵行区的做法,建立价格监测警示和信用公示制度。海闵行区利用广大消费者对政府“权威部门”的信赖,建立企业价格诚信信誉证制度,对持有价格诚信信誉证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以扩大企业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中的影响,而对“信誉证”制度不搞终身制,若企业出现缺失诚信的不良行为,就要吊销信誉证,同时也将“吊证”企业予以公示。

重庆市荣昌县物价局局长   

重庆市荣昌县物价局副局长殷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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