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京华时报》7月15日)
“价格听证”,顾名思义,就是对价格的既“听”且“证”,也即通过“听”——就价格方案的相关信息、依据、背景,有关各方进行充分地倾听、对话、置辩,来便达成“证”——价格具体应该如何确定或调整变动。这正如《价格法》23条阐述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以此观之,不难发现,比较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许多值得赞赏的进步或者说“亮点”。
如在“听”的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听证代表应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此外,新办法还增设了专门的“听证人”,并要求:“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无疑,这些强化听证参加人代表性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举措,势必会大大提升价格听证的可听性、能听性。
而在“证”的方面,新办法提出:“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并明确了这样的法律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责令改正……”据此,价格听证的价格证明效力或者说约束力,显然也将得到可观地提升和加强。
不过,既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还是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征求意见稿,我们就不能只看到其进步和亮点,还应该站在追求价格听证制度更加完善的立场上,结合既往价格听证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以便让这一价格听证新办法更能“听”、更可“证”。
如在价格听证的发动、提起机制方面。意见稿仅规定“由定价机关提起”(15条),在我看来,恐怕就是一个不小的缺憾或疏漏。——很明显,既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那么在听证的各个程序环节,就都应该是双向互动的——既可以由定价机关发动听证,向消费者“听而证”,也可以由消费者主动提起,向定价机关要求“听而证”。否则,如果只是单向的前者,那么群众切身价格利益的保障,难免便是残缺、不完整的。这正如我们在生活中经常感受到的:价格听证几乎均是涨价听证、“逢听必涨”,几乎看不到什么降价听证——如果公众也有价格听证的发动权,何至于此?
再如,在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上,意见稿规定,“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当然没有问题,但后面“也可以……”的尾巴,我以为,有点多余——在当前消费者组织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公信力的背景下,其难免会为听证代表的遴选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
最后,在听证结果的约束力方面,笔者以为,仅仅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仍似有不足,还应进一步明确听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如不妨直接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不得违背听证结论”,以便从根本上杜绝现实中常见的诸如“听而不证”、“听”时热闹事后却照涨不误之类虚假听证现象。
信息来源: 凤凰咨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