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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种行为被明确定为价格垄断

日期: 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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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陕西)省物价局8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并明确价格垄断的认定标准与表现形式。

    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垄断:一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固定向第三人转手商品的价格或者就限定向第三人转手商品的最低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三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待;五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的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反价格垄断的执法主体,省物价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享有调查、认定、处理的职权,设区市及其以下物价部门不享有反价格垄断执法权。各市、县、区物价部门发现经营者有价格垄断嫌疑时,有初步调查权,初步调查结束后应将相关证据及时逐级移送省局进一步调查、认定、处理。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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