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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及建议

日期: 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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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效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价局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出击,慎控调价,严格监管,使我区临时价格干预工作得到了迅速有效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区纳入调价备案的11个企业,6大类商品,2152个品种的价格保持了基本稳定,得到了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市民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1月20日上午我局收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传真后,立即召开了局长办公会,成立了以局长朱文平同志为组长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领导小组”,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得到了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区政府于1月22日下午及时组织召开了“全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动员会”,纳入调价备案的11个企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19人参加了会议。同时,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物价、工商、商委、质监、新闻中心以及区府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领导小组”(九龙坡府发[2008]3号),制定并下发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方案(九龙坡府发[2008]3号),使各备案企业及时了解了这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为有效开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我局充分利用电视、悬挂宣传板、召开告诫会、街口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备案企业和广大市民宣传这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意见、方法、步骤,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一是从1月22日起,我区分别在杨家坪步行街大屏幕、“九龙60分”电视栏目。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调价备案企业名称、品种等内容进行了长达15日的滚动播出,让市民了解、参与、支持此项工作,稳定市民的消费预期;二是专门制作了“九龙坡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提醒告诫”宣传板,张帖在9家超市的显要位置,督促调价备案企业自觉接受市民的监督;三是我局相继召开了调价备案企业,抗灾物资价格临时干预企业、农资企业价格告诫会3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20份,为全区调价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迅速出击,摸准基价。1月20日上午(星期天),我局收到区机要局转来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传真后,当天上午迅速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和职工会,对此项工作及时作了布置,并于当天下午分3个组迅速将调价商品备案基价表发放到调价备案企业,1月21日上午各备案企业按规定的6大类商品的市场现价按基价表的要求填报完毕,1月21日下午至1月22日上午我局安排3个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深入11个备案企业对调价备案企业自报的2000多个品种价格进行了一一核实,并确定此价格作为本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价,为下一步的调价备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严审成本,慎控调价。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深入企业、严审成本、严控涨幅,有力地稳定了备案商品价格。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受理备案企业调价备案35件。其中,同意调价2件,例行回复调价23件(调价品种均已在商品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物价局备案),驳回10件。这10件主要涉及菜籽油、猪肉、方便面、大米等品种,根据我局的调查、核实和认真测算,均被一一否定。例如:白市驿重客隆超市2月1日要求猪肉的精瘦肉从每14元涨到14.7元,涨幅5%,涨价理由“进货价格上涨”,我局立即深入白市驿屠宰场,对该超市猪肉经营者刘某在屠宰场的进货价格进行了调查、核实,查实进货价格与前3天一样,按照调价只考虑成本上涨的原则,我局否定了该店的涨价行为,稳定了当地销售主渠道市场猪肉价格;又如沃尔玛九龙广场店,5月29日要求将自有品牌惠宜高低筋面粉6个品种价格恢复原价,涨幅在10%左右。然而此面粉的生产地在广东省肇庆市,为了证实原价的真实性,我局特请广东省肇庆市物价局协助调查,经过贵局深入生产企业实地调查、核实,证实了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自2007年9月1日起,向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调高后的价格以“报告表”的形式供货,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新价格执行结束后,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新的“报告表”,因此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单方面把结算恢复到2007年9月1日前的结算价。双方就新价格事宜沟通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5月5日恢复执行“报告表”的供货结算价。于是我局根据肇庆市物价局的回函以及生产企业提供的依据同意了该店惠宜牌6个品种面粉恢复原价,切实维护了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

(五)加强巡查,严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我局坚持采取每周定时检查与随时抽查,领导视察与联合检查、节假日巡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了备案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到目前为止,接受市物价局抽查3次,人大代表视察2次,政协委员视察1次,区物价、工商、商委、新闻中心联合检查4次,我局巡查、抽查35次,共出动检查人员215人次。共检查备案品种2152种,立案查处1件,罚款800元,书面告诫2次、口头告诫16次。尽管今年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冰冻雪气候和“5.12”汶川大地震的影响,但我区目前未出现商品断档、脱销、抢购的现象,市场价格运行比较平稳。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这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涉及品种之多,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备案商品调价幅度、时间和基价确定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十条“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报当地市或县级价格部门备案”规定,理论上讲备案企业可以在3次分别不超过规定调价幅度的情况下,1个品种1个月无需备案而合法上涨9.8%(上涨幅度小数保留1位数),如果按此推算且下一个月都以上月最后一次价格为基价的话,每个商品10个月合法涨价将达到98%。因此,我们从上述可以看出两个应完善的地方。一是备案调价幅度只限1个月,以后怎么办?二是第2个月起调价应以哪次价格为基价?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备案企业都能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极少数备案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合法规避备案商品调价幅度的限制,合理或者不合理调高商品的价格。例如新世纪瑞成商都超市,6月份前一次调价4%以内的不需要备案品种只有3个,而6月2日对26个品种在 4%以内集中调价,而涨幅达到3%以上的品种就达23个,主要涉及方便面、大米、牛奶三类品种。又如新世纪扬家坪超市,于6月13日对41个品种在 4%以内集中调价,而涨幅达到3%以上的就达33个品种。这41个品种涉及重庆、四川、湖北、广东等不同产地、不同品牌的大米。这种调价时间之集中、品种之多、产地之广、涨幅之接近的调价,也许并不是偶然巧合,很可能是备案企业不合理但合法调价的一种趋势。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此项规定。一是在对1个月内3次调价幅度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对2个月、1个季度、半年甚至一年调价幅度作出一个明确而合理的限制或者不以月为单位而以次为单位对调价幅度进行合理限制。这样既体现了企业自主定价原则,也达到了价格干预的目的;二是对调价幅度的基价确定问题。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以月为单位还是以次为单位,调价幅度的基价只能以第1次备案的价格为基价,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又能合理控制调价的幅度。

(二)对“先调价、后备案” 的理解。在“实施办法”第十条关于“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第十一条“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明确规定了价备案企业 “先调价、后备案”,可能当时主要是基于维护企业的自主调价权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而考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备案企业特别是超市,凡供应商要求调价超过规定幅度的,超市都先要求供应商提供调价依据,然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待批准后再同意供应商调价,随后超市再调价,甚至有的超市干脆让供应商直接面对价格主管部门,待批准调价后超市再调价。据我们了解,超市不愿意“先调价、后备案”,主要是不知价格主管部门能否批准,如不能批准或批准的调价幅度不是备案幅度,由此造成频繁改动超市收费系统和标价签,工作比较繁琐(有的超市部分品种改动价格需向总部报批)同时,因价格频繁波动会给消费者造成该店价格不稳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先调价、后备案”在现实中失去了实质意义。为此,我们建议能否还是“先备案、后调价”,这样既便于日常工作的监管,又能保持超市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稳定市民的消费预期。即使遇到个别商品出现成本突涨,超市也可以在规定的调价幅度内自主先调价,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在备案时也会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急事快办,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基本不会造成影响。

(三)对调价依据的认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未纳入价格主管部门提价申报范围的备案品种,零售企业在调价备案时,有的提供的是超市总部的提价通知,有的提供的是供应商或批发企业的提价依据。有的提供的是生产或加工企业的提价依据,到底以哪个依据为准?我们认为应视其具体品种的调价理由分别对待。若是超市总部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品种进行了备案,我们原则上实行例行备案。即:连锁店持总部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价格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若该品种是因运输、仓储等流通环节费用增加需提价的,以供应商或批发企业提供调价前、后运费变化的合法依据为准;若该品种属原材料上涨、生产、人工成本增加需提价的,以生产或加工企业提供调价前、后进货合同或者发票以及工资调整单等相关依据为准。充分体现“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的原则。

(四)进口大米和国产大米的界定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我市只把国产大米纳入备案品种,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在我国境内注册商标且产地也属我国,但商标冠有外国名称的大米,应把它视为国产还是进口?如赛亚泰国香米,产地襄樊,又如成泰金葵泰国香米,产地佛山,再如金键御品泰国香米,产地泸州等。据了解,对冠有泰国香米的大米,有的是进口泰国米进行分装的,有的是进口泰国稻谷进行加工的,但多数是引进泰国种子在本国种植加工的。因此,我们认为原则上以该品种米的产地和商标注册地为准,若能提供进口通关依据的可将该品种米视为进口米,不列入调价备案范围。例如:新世纪瑞成商都超市在对“孟乍隆泰国香米”、“口口牌泰国香米” 调价备案时,虽然上述品牌米产地是深圳,但是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入境手续。为此,我局将该品牌的该品种米列为不需调价备案范围。

(五)价格部门之间对已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品种价格互认的问题。对某一备案品种在生产地价格部门进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后,或者在不属生产地价格部门备案后,而其他省或地区调价备案企业又提供了上述价格部门的备案依据,应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天下物价是一家,原则上对已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应该进行相互认可。这样既体现了价格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又减化了备案企业的备案程序,同时还提高了价格部门的工作效率。但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极少数与当地同类别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备案商品要区别对待,保持该商品价格在当地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半年来,我局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得到了各方认可,但影响物价上涨的因素很多,控制价格上涨的压力仍然较大,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进一步创新价格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价格上涨,为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通货膨胀贡献微薄之力。

    

  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价局 涂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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