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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重大修订

日期: 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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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规定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涉及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区县财政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提取比例。其中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金额纳入市财政调整为按市75%、区县25%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区县属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市、区县两级财政的提取比例由原7:3调整为1:1。二是降低了对销售低质原煤部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对主采煤层低于3000大卡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低质原煤部分予以减半征收。三是将承担市内电煤供应的经营企业纳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对象。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委、市地税局定期审核认定并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公布。目前,南川区有4家经营企业被纳入其中。四是扩大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即征即退的范围。如将对电煤部分的即征即退范围由原“销售给市主要发电厂”部分扩大到“销售给市内火力发电企业”部分,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销售从市外购进的煤炭部分予以免征。五是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作了个别修改。如将原“适当用于引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限定为“适当用于引导我市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六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如增加了物价、财政两部门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基本用途分类提出收支计划和紧急安排的职责。据了解,目前南川区已累计征收入库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474万余元,其中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为442万余元。(南川区物价局: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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