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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改革三十年实践历程、成就及经验

日期: 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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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中国从此走上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价格改革三十年的历史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全过程,不断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僵硬体制机制束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反映灵敏、配置高效、调控有力、监管规范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社会主义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提高。

一、价格改革三十年历程

我国价格改革从1978年开始,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经过三十年的历程,平稳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随着对市场经济和计划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并适应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式、重点和力度呈现出五个不同的阶段性特点,每一阶段的改革都带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同层次的调整和升级,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阶段: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1978年至1984年的价格改革,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阶段。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进行价格改革。改革方式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围绕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了六次较大规模的价格调整,同时价格管理体制也作了些探索性的价格改革,下放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价格改革初步改变了严重扭曲的价格结构。与调整价格结构为主的价格改革进程相适应,我国经济经历了第一次产业结构大调整,农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基本解除。这一阶段的价格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到1984年开始出现“卖粮难”问题。价格体系不合理的矛盾有所缓解,对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开始发生改变,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但是价格补贴增多,财政负担沉重;价格稳定的基础很不稳固;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没有触动。

第二阶段:调放结合,以放为主

1985年至1988年的价格改革,是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阶段。根据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并按照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经济模式的要求进行价格改革。改革的方式是调放结合,以放为主,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和许多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在坚持以放为主的同时,对价格结构也作了部分调整,主要是适当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部分烟酒价格和城市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与价格改革的这一过程相适应,我国经历了产业结构的第二次大调整,家用电器和日用工业品得到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一时期的价格改革,一方面通过放开价格,另一方面通过实行价格双轨制,打破了传统计划价格体制,形成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价格形式,市场调节在价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以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以为放开价格就是改革,放开后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加之“双轨制”摩擦使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各种价格大战此起彼伏,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已经趋向合理的比价关系又严重扭曲,不得已进行治理整顿。

第三阶段:治理整顿、推进改革

1989年至1996年的价格改革,是治理整顿、推进改革的阶段。在通货膨胀严重,国家下大力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总体形势下,按照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价格改革。改革的方式是加强管理,控中有改,择机调放,不断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这一阶段价格调整的力度是历史上最大的,基础产业价格偏低的状况明显改善,我国经历了产业结构的第三次大调整,基础产业取得长足发展,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基本消除。

在我国价格改革进程中,由于某些年份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长过猛,市场商品供应短缺,于1988-1990年和1993-1994年曾经两度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1994年全国零售物价上涨率达到21.4%。流通领域出现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违法经营等混乱现象。针对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8年9月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于1993年6月下达了 《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些决策部署,在全国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货币发行,努力增加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缓解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和运力不足的矛盾。在价格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调控、管理的措施:一是实行了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把价格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地各部门,由行政首长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二是调整价格改革力度,严格控制出台新的价格调整措施,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禁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价;三是对放给地方和部门管理的若干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建立提价申报制度和价监审制度,地方和部门调整这些价格时要向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整治价格违法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到1996年我国的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全国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降为6.1%。

第四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价格机制

1997年至2002年的价格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价格机制阶段。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和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价格改革。改革的方式是全面放开价格,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行为。通过艰辛的努力,我国基本完成了由高度集中的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向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转换,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大多数商品价格都走过了先调后放再管的过程。与这一转换相适应,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由“短缺经济”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这一时期,随着经济“软着陆”的实现,我国价格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首先是价格形成机制上基本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次是市场供应短缺转变为结构性供过于求,需求不足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价格总水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持续下降,市场价格行为也从通货膨胀时的乱涨价、变相涨价转变为若干商品的竞相降价或联手保价。最后是经济全球化使国际市场价格对我国价格的影响增大,特别是随着加入WTO,我国与国际市场价格逐步接轨,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影响。在这一环境下,价格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都发生相应变化,调价、放开价格等改革方式已经基本上完成历史使命,随之而来的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加大价格立法和执法力度,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西部大开发,研究如何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价格改革进入了一个更为艰难的以建立新规则、新秩序为主要内容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价格法》为核心,国家颁布了《关于制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日渐健全和完善,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价格主管部门在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禁止价格联盟、联手保价、虚假宣传、虚假标价、地方保护、部门封锁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价格的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阶段: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以夺取了抗击“非典”疫情的伟大胜利为标志,我国价格改革开始进入新阶段,2003年至今的价格改革,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揽价格工作全局,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治价,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完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三位一体的价格决策机制,有效提升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益。

面对2003年上半年来势汹涌的“非典”疫情袭击所致的社会心理恐慌和市场价格混乱无序的非常局势,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价格主管根据《价格法》果断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用器械以及与防“非典”有关的消毒液、口罩等商品采取规定限价、限制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干预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夺取了抗击“非典”疫情的伟大胜利。在总结2003年抗击“非典”稳定价格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进入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多,相继出现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煤电油运全面紧张、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水灾、石油价格大幅攀升、粮油生猪价格上涨、重大冰雪雨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等价格异常波动等突发事件。为快速反应和积极应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目标,完善和执行了提价申报备案、“两条控制线”、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和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及预案,加大价格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维护价秩序,不断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涉农价格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保护价,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改革,大力整顿和取消涉农收费,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价格制度创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有效巩固,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稳定全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能源价格矛盾,有效缓解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加大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完善火电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办法,扩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加大实施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改革的力度,健全环境性收费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实施公路收费年票制改革,取消主城“7桥1隧”收费站点,加快了城区迅速扩展的步伐,拉动了城市居民住房和购车消费,有效促进城市交通顺畅,抬升了城市建设的档次和经济发展景气指数;确立高速公路收费基准价格,整体下调全市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实施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政策,密切了主城区与区县经济社会联系,促进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加大清费减负整治力度,努力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大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取消收费项目117项,降低收费标准13项,暂不执行2项,有效减轻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2项收费,免收7项收费,降低3项收费,认真清理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取消行政事业性项目2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免收1项;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取消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高度关注民生,努力缓解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突出的价格矛盾,促进促进和谐。五年来相继对政府定价的2400多种药品进行了全面降价,降价金额约18.9亿元,平均降幅25%左右;自2006年春季开学起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并取消国家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共计每年减轻农村家庭教育负担19.58亿元;加大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全程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交易收费行为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化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调整低收入家庭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社会保障与价格上涨联运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有所降低。抓住群众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价格秩序,积极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并完善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三位一体的价格决策机制,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和价格认证操作规程,积极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健全和规范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有效提升了我市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及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及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二、价格改革三十年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价格改革走过的三十年历程,价格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旧体制旧观念约束的过程,是价格工作紧扣时代脉律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过程。经过三十年价格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一)初步建立了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截至2006年底的测算,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已占95.37%,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占98.53%,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92.69%,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在社会商品零售、农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分别占4.63%、1.47%和7.31%。三种价格形式中,市场调节价已经占了主要比重,标志着企业、生产经营者掌握了自己产品的价格自主权权,从自身利益上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关注社会经济发展,按照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安排、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使价值规律的作用得以发挥。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使各种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和宏观经济情况自主决定和调整价格,从而较好地发挥价格配置资源、调节分配、平衡供求和进行核算的功能,促进农业、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投资体制、计划体制、流通体制、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对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基本理顺了主要商品和服务的比价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经过改革,主要工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显著改善。以1978年为基期, 200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累计指数水平为494%,销往农村的工业品价格累计指数水平为296%,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比1978年缩小40·1%。采掘工业、原材料工业产品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的状况也大大改善,轻工业消费品价格趋向合理。目前的价格体系总体上说能够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供求和成本状况,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使价格活力得到加强,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建立并逐步充实了调控价格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开始形成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为了防止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根据国家经济实力,逐步建立并充实了粮食和石油等重要商品国家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及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掌握了作为机动使用的适量的重要商品和资金,以利于必要时进行吞吐调节,保证供应,稳定市场和价格,安定人心。国家还实施了由地方政府领导人负责的以稳定粮食生产为内容的 “米袋子”工程和以稳定肉菜副食品生产为内容的“菜篮子”工程,加强了各种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建设,从而为保证粮食和副食品的生产发展和市场流通创造了物质条件,

为了巩固价格改革成果,规范价格秩序,制定却实施了《价格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一是明确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法律也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享有的权利,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发生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二是明确了政府的价格职能和实现价格职能的手段。政府价格职能,对极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价格宏观调控,制定和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以及物资储备、价格调节基金等调控管理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价格法》规定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和体制,同时也为国家调控管理价格,规范价格主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

《价格法》规定,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特定时期,国家们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管理。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时,政府可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格。当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可能影响市场稳定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实行价格监审、限定差价或利润率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价格改革的实施,推动了农村改革、企业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

在价格改革中,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和管理权限的放开,便农民有了自己产品价格的决定权,激发了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也有利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扩大和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从而推进了农村改革发展。由于工业品价格的调整和管理权限的放开,使企业成为产品价格决策的主体,因而也就真正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这就为推行企业承包任制和建立 "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石油、电力、铁路、民航和电信价格改革中,由于采取了适度灵活的价格形式,其中的石油行业在管理体制和价格水平上巳同国际市场间接接轨,从而有利于在这些行业中引人竞争机制,逐步消除行业垄断,促进了这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价格改革的成功,促进了市场发育,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

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使各种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各种服务的提供者,分别拥有了对自身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因而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由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政府管制,实行了多种价格管理形式,方便了商品流通,扩大了工农业产品市场,也为土地房屋、资金、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进人市场创造了一些条件。

(六)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对外开放的扩大,推动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

我国以市场为主形成价格体制的建立,以及对价格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高了政府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使我国在价格体制和价格管理方式上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步接轨,这就为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创造了体制、政策环境。由于我国通过价格改革将进出口商品实行代理作价,由原来比照国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改为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加强了国内市场同国际市场的联系,有利于扩大进出口贸易。市场价格体制的形成促进了对外开放的扩大,扩大,推动了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程。                                                

(七)价格理论有了重大突破,形成了关于市场价格的若干新思想、新观点

在邓小平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随着价格改革的推进,在价格理论上也有了重大突破。通过改革的实践,逐步探索并形成了对于市场价格的若干新思想、新观点。主要有:破除了价值规律对生产资料不起调节作用和 "计划第--、价格第二"的传统观念,认识到了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都必须尊重价值规律,重视价格杠杆的作用;价格不仅具有价值尺度、经济核算和利益分配的功能,更重要的还具有调节市场供求、引导资源配置、促进技术进步的功能;价格的形成,不仅要反映商品的价值,更要反映市场供求,而且要同国际市场接轨;价格形式,不仅有政府定价,还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其他形式;计划与市场都是调节价格不可缺少的手段,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主形成价格是中国的基本价格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以上这些新的思想观点成为推进我国价格改革的理论武器,对当前和今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实际工作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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