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节将至,为了规范春运市场价格行为,稳定客运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山东省物价局、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月5日,市物价局就有关政策向有关单位发出提醒函,私自涨价行为将受严罚: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
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各经营单位和客运车主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上浮客运价格,同一条营运线路不得串通提价,出租车不得擅自提高起步价或不打计价器、口头要价,不得因提价不成而拒载乘客。
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客票代销点、出租车司机在春运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票大厅、车辆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违反价格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交通管理机关取消营运资格。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物价部门将切实加大春运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春运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让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群众发现客运单位和营运车主乱涨价和随意涨价现象,请保存好相关车票,记录完整所乘车号,拨打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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