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此次检查将对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执行地区,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进行重点检查。其他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将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和安排粮食收购价格检查工作。
通知明确,检查的内容是2008年1月1日以来,有关粮食收购企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进行收购;违反按质论价的规定,收购时压级压价,或者质价不符、缺斤短两等变相压级压价,收购时多扣水分、杂质,实际水分、杂质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不按规定实行增量扣量、增价扣价;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实物样品和收购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粮食主产市、县要在小麦收购期间对粮食收购库点进行现场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联合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强调,在当前形势下,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是保增长的基础,增加农民收入是保民生的重点。各地价格、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检查覆盖面,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例。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粮食价格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举报案件。承担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及单位,要认真落实检查要求,支持配合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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