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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开征车用CNG附加费

日期: 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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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渝办发〔2009〕339号”文件精神,结合丰都县实际调查测算,县物价局正式发文,丰都县从2009年11月21日零时起开始征收车用CNG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加气站在销售CNG时,向车主收取CNG附加费1.62元/立方米;出租车车主(驾驶员)向乘客收取CNG附加费1元/车次。

    车用CNG附加费开征后,“面的”车、农村客运汽车不得向乘客征收CNG附加费。文件要求,供气企业、加气站、各出租车车主(驾驶员)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征收CNG附加费,要在供气站、加气站、车上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同时出租车车主(驾驶员)向乘客收取CNG附加费时要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违者,丰都县物价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丰都县物价局:聂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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