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发展改革委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座谈会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而颁布的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条例》规定,凡是司法、行政执法、仲裁活动中涉案财物都必须经取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对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办案机关必须委托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及人员,擅自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条例》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鉴证机构规定了相应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充分体现促进社会和谐、关注民生的一面,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证,免收鉴证费用。
县政府办邬林副主任组织学习了《条例》并在座谈会上要求,要深刻领会,大力宣传,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夯实基础,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
县人大财经委主任汪同云同志强调,要统一对《条例》的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要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的监督,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县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副主任邓易文同志讲话要求,要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征,有关部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推进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熊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