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从4月1日起在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经南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南川区发改委决定:从4月1日起凡已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的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建制镇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属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为:居民1.00元/立方米,非居民1.30元/立方米。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