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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从4月1日起在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日期: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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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南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南川区发改委决定:41凡已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的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建制镇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属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为:居民1.00/立方米,非居民1.30/立方米。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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