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秀山县发改委对教育收费进行检查时,秀山县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人反映:因没有对用水进行分表计量,按照先前与长兴公司的协商,生活用水与其它用水采取7:3的比例收费,后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免费,使得生活用水量增大,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的比例要高于7:3,导致学校负担过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此事引起秀山县发改委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主动召集县教委、长兴公司协商,将比例从7:3调整为8.5:1.5,自2014年1月执行。实行新的收费政策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负担,促进秀山县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