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收费标准:是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每门(急)诊人次(疗程)病人2元/人次,每出院病人32元/人次收取;非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每门(急)诊人次(疗程)病人10元/人次,每出院病人320元/人次收取;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或住院治疗期间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按非重庆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要求该区卫生、财政、人力社保、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由财政医保承担的药事服务费结算办法,确保药事服务费政策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求该区卫生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药事服务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是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求该区人民医院在收费醒目处张贴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药事服务费,更不得借药事服务费出台巧立名目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
五是加大查处力度:要求该区发改委要加大价格执法查处力度,对借药事服务费出台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六是明确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