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对第一类疫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民依照政府规定免费受种。对第二类疫苗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是明确最高加价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均按每人份按最高不超过21%的加价率分别供应接种单位和向适宜的接种人群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的按每人份按最高不超过35%的加价率销售。
三是明确最高加价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按规定加价率计算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75 元。
四是明确加价费用的内容。加价费用含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培训、宣传等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不得另外加价。
五是明确接种费标准。接种服务费4元/次(含一次性接种注射器),使用自毁性注射器加收1元/次,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要求定期报送资料。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每半年和年末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第二类疫苗进销价格资料等。
七是做好价格公示。要求各接种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是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正确执行疫苗加价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是明确执行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