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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月1日起南川区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日期: 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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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发改委按照上级规定,决定从2015年元月1日起,除对该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险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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