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二是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已有项目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或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已有项目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三是对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四是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五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