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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发改委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出五项要求

日期: 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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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二是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已有项目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或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已有项目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三是对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四是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五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新增医疗项目价格。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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