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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发改委上调排污征收标准

日期: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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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发改委决定,从今年2月起,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排污费标准上调后,该区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南川区发改委  金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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