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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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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1日  渝价〔2015〕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要加大执法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对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保药品的使用和支付的管理,防止医保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国家和市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办法出台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 
    四、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控费和采购的硬性要求。医疗机构仍在重庆药品交易所按照现行办法进行药品交易,备案采购须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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