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的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将我县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做了统一。规范我县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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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凡在忠县城区及本县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场镇(含已撤并乡镇场镇)建成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为:居民1.00元/m3,非居民1.30元/m3。
生活垃圾处置费:凡在本县城市、场镇和已撤并乡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居民8.00元/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