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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发改委五举措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政策

日期: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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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征收目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是明确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采,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排放的废弃土、石、渣。

三是公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面积2/m2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占用土地面积2/m2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0.5/吨计征,对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按2/m2·年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1/m3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1/m3计征。

四是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征办法在收费醒目处公示出来,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是明确收费时间。本标准从20101015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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