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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日期: 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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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有关规定,大足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按法定程序,在成本监审、成本公开、用水量调查以及召开听证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的基础上,经区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审定,于201631日起正式实行。

一、“一户一表”用户

 建立阶梯水价制度后,大足区将以大足城区、双桥经开区、龙水镇和邮亭镇城镇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为单位,以年度水量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含)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大足城区、龙水、邮亭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增加0.68/立方米;双桥经开区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增加0.61/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61(含)立方米以上:大足城区、龙水、邮亭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增加2.28/立方米;双桥经开区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增加2.02/立方米。

二、合表居民用户

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三、相关政策:

1、各类代收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运行服务费不实行阶梯计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2、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户人数不超过4人;人数较多的用户,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水量增加60立方米。

3、低保户(含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等享受减免政策的困难家庭,对超出第一档水量的部分按每人每年实行减免优惠水量12立方米。

4、适当调整学校、养老机构、部队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1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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