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垫江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6〕42号)文件精神,近日,垫江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按“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核定了垫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租金标准为:
1、享受低保的城镇廉租住房困难家庭为:1.00元/平方米·月;
2、其他城镇廉租住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00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