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在县城及建制镇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12m3及以下,综合水价按调整后的3.40元/ m3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13 m3—360 m3(含),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69元/ m3,即4.09元/ m3;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61 m3及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3.45元/ m3,即6.85元/ m3。本价格制度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