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
2017年9月25日 渝价规〔20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医院,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和扩大我市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按病种收费标准。根据临床技术发展和耗材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临床实践,调整现行老年性白内障等8个病种收费标准(附件1)。
二、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新增慢性尿滞留等50个病种收费标准(附件2)。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本通知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标准,一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以此为基准下浮5%,三级公立医院收费最高限价以此为基准上浮10%。
四、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全额承担。
五、病种管理、医保结算等仍按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单病种管理办法和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激励约束。市卫生计生委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市物价局要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按医保相关规定确定医保结算定额标准。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各公立医院要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
八、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13号)、《关于增推35个单病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394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