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川区发展改革委和南川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发改委发【2017】422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该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
1.电梯住宅,一级0.85元/月.m2,二级1.10元/月.m2,三级1.35元/月.m2,四级1.60元/月.m2;
2.无电梯住宅,一级0.50元/月.m2,二级0.70元/月.m2,三级0.95元/月.m2,四级1.15元/月.m2;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上浮标准为:
物业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四)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
1.特级停车场80元/位.月,普通停车场60元/位.月;
2.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上浮标准为: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新标准执行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