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听证会举行
重庆日报 11月27日
本报讯 11月26日,重庆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听证会,在阳光五洲大酒店举行。消费者、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代表等听证会参加人,围绕此前公布的价格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
听证会上,参加人一致表示支持本次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认为方案契合中央改革思路和国家有关要求,充分考虑了医疗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体现了民生导向。同时,各位听证会参加人还对方案提出了优化完善的建议。
据介绍,重庆本次改革和价格调整工作是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等文件精神,在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下开展的。纳入全市本次改革和价格调整的医疗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在渝部队医院,全市纳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共计1345个。
据了解,重庆本次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一取消、一调增、三结合、三实现”: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增部分手术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与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试点等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手术按不同分级相应调整价格
本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总金额预计为5.16亿元,拟全部通过调整1842项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补偿,包括手术类1743项,介入治疗类62项,中医手术类37项,价格调整平均增幅为25.7%,根据手术难易和风险程度,由易到难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手术40项,价格增幅为10%;二级手术181项,价格增幅为15%;三级手术590项,价格增幅为25%;四级手术1031项,价格增幅为35%。
同时,方案拟对涉及中医和儿科类项目给予价格政策倾斜,中医骨伤、肛肠类医疗服务项目在现有价格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6岁及以下儿童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加收不超过20%,对个别调价金额较大且明显高于外省市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前期专家论证会建议并参考外省市价格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预计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5.22亿元,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收入完全补偿。
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市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综合考虑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配套医保报销政策等因素,经测算对比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改革政策前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将使患者个人支出总体减少约4.13亿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使患者个人支出增加约1.55亿元,增减品迭后患者个人支出总体减少约2.58亿元,特别是不涉及手术治疗项目的患者直接受益感较强,如血液透析患者因血液透析耗材取消加成后月均费用将减轻负担约45元。
对开展手术治疗的患者,因就诊项目、耗材使用、医保属性等情况不同,在费用负担增减上存在个体差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抽调临床病案,对患者医疗总费用金额最高的病例费用、重点监测项目费用、开展频次最高的病种费用开展了病案费用测算分析,改革后住院手术患者医疗费用总体持平。
经综合评估,从短期看,虽在部分自费手术项目上,患者费用将有所增加,但由于我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大病统筹、低收入群体医疗救助三条基本保障线并完善政策体系,价格调整对手术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的影响有限。我市将积极推进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方式改革等措施,进一步治理医药价格虚高、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从长期看,群众就医获得感将进一步增强。
另据测算,全市纳入本方案执行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总体实现全部补偿,尤其体现了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倾斜政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将增加医保基金支出约3.61亿元,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保基金将减少支出约1.03亿元,增减品迭后,医保基金将增加约2.58亿元,总体可承受。
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保障力度
针对本次改革与价格调整,我市将完善各项综合配套措施,加强价格政策与医保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本次调整的1842项医疗服务项目中1605项为医保报销项目,237项为自费项目,下一步计划适时将自费项目纳入医保报销,降低患者费用负担;拟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启动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继续降低虚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同时,我市将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对价格调整金额较大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价格调整金额上限,控制价格上调幅度,对与其他省市价格差异过大的个别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其他省市水平降低现行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调整优化大病保险保障政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及特困人员大病保险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界定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等政策措施。
(重庆日报2019年11月27日9版 记者 白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