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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重庆市粮食流通领域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公示

日期:2025-05-30

根据《重庆市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渝府办〔2025〕25号)和《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通知》(渝粮储督〔2025〕7号)安排,现将2025年全市粮食流通领域拟开展的行政检查计划公示。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29日



重庆市粮食流通领域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范围、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实施主体

检查频次

年度检查比例

1

对粮食购销经营管理活动的(定期巡查)行政检查

范围:辖区内商品粮、地方政府储备粮。

对象: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含粮食收购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信息化监管(区县定期巡查、市级定期抽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4次/年

100%(企业、储备规模)

2

对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范围:政策性粮油、市场化收购粮油。

对象:全市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收购企业和仓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信息化监管(区县检查、市级检查;四不两直、随机抽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3次/年

100%(有收购业务的企业)

3

对粮食库存活动的行政检查

范围: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其他地方政策性粮油,被抽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

对象:承储地方政策性粮油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质量抽检、信息化监管(区县交叉检查、市级抽查;四不两直、随机抽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30%(储备规模)

4

对社会粮食流通活动的行政检查

范围:政策性粮油、商品粮(油)。

对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区县检查、市级抽查;随机抽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1次/年

5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任务的行政检查

范围:销售出库的政策性粮(油,含定向销售的中央政府储备粮)。

对象: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信息化监管(区县检查、市级抽查督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1次/年

100%(企业数量)

6

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范围:政策性粮(油,含定向销售的中央政府储备粮)

、商品粮(油)。

对象: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引》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区县检查、市级抽查;随机抽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1次/年

7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范围:辖区内商品粮、地方政府储备粮。

对象: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含粮食收购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区县定期巡查,市级定期抽查巡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2次/年

政府储备粮不低于30%(企业、储备规模)

8

对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检查

范围:市级、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对象:市级、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下达区县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通知》(渝粮发〔2022〕82号)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通知》(渝粮管〔2024〕12号)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质量抽检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1次/年

100%(储备规模)

9

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网点的行政检查

范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网点依法应履行的应急保障义务。

对象:市级、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其他相关法定依据

现场检查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不少于1次/年

100%(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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