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服务水平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四级标准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查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