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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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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粮发〔202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要求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格落实国家收储政策,确保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为做好我市夏粮收购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我局拟定了《重庆市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通知要求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普法工作,一并开展好辖区内夏粮收购监管工作。

请在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15日内,将夏粮收购监管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4;邮箱:cqlsdc@126.com)。


重庆市粮食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方案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夯实粮食安全基础。根据粮食收购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调整监管工作重心,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的底线。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重庆市内各粮食收储企业(包括中储粮集团在渝企业、市储备粮公司下属收储企业、重庆粮食集团下属收储企业、各区县辖区内的国有和民营粮食收储或收购企业)

三、检查方式

由市粮食局统一组织实施部署。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夏季粮油收购开展监督检查,市粮食局在夏粮收购期间对部分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重点

按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新修改的《粮食流通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备案;是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存,有无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行为。

(二)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三)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

(四)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含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有无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提前埋样应付检查,是否存在填充稻壳、秸秆、等杂志抵顶库存问题;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五)突出对粮食收购中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结合本辖区收购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时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有无虚报、瞒报、拒报的行为。

五、检查时间

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与粮油收购同步进行,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辖区内夏季粮油收购专项检查,逐级抓好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要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区县粮油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当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加大监管力度。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粮油收购现场,对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收购行为实施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对收购入库质量把关不严、被信访投诉或上级通报、缺乏质检条件的粮食收储、加工和饲料加工企业的重点监管。根据需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兄弟区县发展改革委协作。要进一步规范检查文书,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健全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整改及处理等情况,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市级将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深入收购区县实地督导。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依法严肃查处。对12325热线等渠道举办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核查处置。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收购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反应迅速,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五)及时总结反馈。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各区县于每月25日前,将《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情况月报表》报送市粮食局,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将收购监管工作书面报送市粮食局(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4;邮箱:cqlsdc@126.com)。


附件: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情况月报表


重庆市粮食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采取的监管措施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开展情况


案件举报核查情况


粮食收购情况

执法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品种

数量

(吨)

检查

(人/次数)

检查企业

(个次)

总例数

责令整改

(例数)

警告

(例数)

罚款


(例数)

(万元)































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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