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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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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粮督〔2021〕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农发行区县分支行,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中储粮重庆直属库、中储粮綦江直属库,市粮油质检站、万州粮油质检站、永川粮油质检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和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进一步消除粮食库存风险隐患,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物质基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6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重庆市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粮油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各区县辖区内粮食储备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粮油、被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其中,政策性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市级、区县级)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商品粮(油)包括代转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的商品粮(油)。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及库贷挂钩情况。认真核查亏库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对执行粮油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检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对2020年度中央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架空期等违规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库的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主要是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乱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压级压价”“以陈顶新”“转圈粮”“非法盗卖”等问题;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难”等问题;粮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5.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情况。围绕进出仓作业人员伤亡等重点问题重点检查执行“一规定两守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在库粮油储存安全情况;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运行、规范作业情况。

6.“回头看”专项行动整改情况。现场逐项检查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执行落实到位,是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的问题是否建立台账抓紧整改,严格检查整改力度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完成整改事项应形成专门报告汇总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综合选取检查库点,既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又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辖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1.数量和政策执行检查。各区县检查市级、区县级储备植物油的数量不低辖区内市级、区县级储备植物油总量的40%;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低于辖区中央储备粮总量的20%;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不低于辖区相应粮食库存总量的20%。对选择的库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要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摸排调查、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政策性粮食收购区县,要重点突出对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

2.质量检查。以入库现场感官检验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情况。选择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3个货位左右,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5个油罐左右;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进行送检。扦样人员填写样品编号时,务必与粮食库存大清查软件中对应货位的编码保持一致。扦取的样品统一由市粮油质检站、万州粮油质检站、永川粮油质检站检测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10%的掌握)。各粮油质检站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市发展改革委立即通知承储企业就地封存。扦样检验要求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粮食库存大清查应用软件系统,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进行操作。

(三)检查层级与分工

1.检查层级与分组。本次库存检查采取区县检查、市级检查和市内交叉重点检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3个层级。其中,市级抽取铜梁、潼南、渝北、綦江4个区县和高新区分2个组检查库存粮食和植物油,并抽取万州、开州、垫江、石柱4个区县,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4个检查组开展市内交叉重点检查(具体安排见附件1、2),选定扦样仓间并报市粮油质检站安排人员统一扦样。其余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本辖区粮食库存检查(开州区协助合川区开展库存检查,石柱县协助忠县开展库存检查),扦样后送万州粮油质检站、永川粮油质检站检验或交由两个粮油质检站统一扦样检验。

2.中央储备和其他中央事权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的检查分工。一是市级与区县分工。市级2个组抽取铜梁区储备粮公司(铜梁国家粮食储备库)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情况,抽取綦江储备粮公司检查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和商品粮(油)库存情况,铜梁区、綦江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检查组一并检查。万州、涪陵、大足、荣昌、永川、合川、长寿、垫江等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牵头对辖区内收储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和商品粮(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垂管局的分工。市级检查组和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检查辖区内(跨区县)市级和区县粮食收储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扦样安排同上,四川垂管局配合检查。四川垂管局负责对中储粮重庆直属库及分库、中储粮綦江直属库及分库承储的政策性粮(油)、商品粮(油)开展检查,扦样送重庆市粮油质检站检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配合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1年4月30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检查时点,并以此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5月13日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同时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货位平整等迎检工作。

2.区县检查阶段。5月15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本辖区分解登统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参与配合。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的商品粮(油)等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保障单位的中储粮直属库利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通过中储粮专网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审核、中储粮集团公司备案。市级、区县级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大清查应用软件在互联网进行分解登统,报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市级、区县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合并分解登统表库存数据,依据检查库点选择原则,合理选择检查库点。同一库点不重复检查。5月30日前,各区县(除市级检查和市内交叉重点检查区县)完成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辖区内企业承储中储粮和中央事权粮食的区县,5月27日前完成相应库存检查。

3.市级检查和市内交叉重点检查阶段。6月13日前,完成市级检查和市内交叉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市级检查组和交叉检查组各组长确定。为培养锻炼基层执法督查人才,继续安排部分区县人员跟组学习。

4.问题整改阶段。7月5日前,中储粮成都公司督促重庆直属库、綦江直属库及分库,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督促下属区县公司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压实到位,管理强化到位,制度执行到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对问题整改情况督查督办。

5.国家有关部门抽查。7月15日前,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适时派出专项督查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市级和区县各相关单位、企业做好准备,迎接抽查。

6.汇总阶段。7月5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7月10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油库存检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检查,是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住粮油库存安全底线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管好“大国粮仓”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提高对涉粮事件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下决心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加强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辖区内粮油库存检查各项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区县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结合前期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以及市情粮情,提前梳理研判辖区内易发多发问题,找准重点,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区县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选取的检查库点要有代表性,不得绕着问题走,回避检查重点难点。要重点关注政策性粮食“亏库”“盗卖”“擅自动用”“压级压价”“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吃拿卡要”“转圈粮”“出库难”等重点问题,同时重点关注近期暴露出来的“企业经营风险”“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出入库质量检验不严格”“乱扣水杂”“违规购买本库储存粮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盲区”等突出问题,坚决守住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处罚贯穿检查工作全过程。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调度掌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认真规范检查。各市级、各区县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要将质量检验汇总结果与承检机构报送的质量检验结果比对无误后,及时导入粮食库存大清查软件,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检查发现问题描述要全面具体、详尽(包括粮油具体性质、品种、数量、仓号、具体细节描述等),文字描述要准确,概念要清楚,不使用模糊字眼;要列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名称和具体条款。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按“谁检查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组长负责、分工负责”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各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保密措施,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狠抓责任落实。要坚持“最严标准”对涉粮问题和案件进行查办,坚决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绝不姑息纵容。对检查中发现的承储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怠于管理造成对储备粮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发现问题仍未进行整改,屡查屡犯、反复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的;出现重大违规案件和网络舆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库存检查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通报市粮油库存检查领导小组。查实的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请自行在市发展改革委公众信息网下载。


附件:1.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抽查组分组检查安排表

   2.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交叉检查安排表

   3.粮食库存检查方法

   4.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67575770、15998975989)

附件1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抽查组分组检查安排表(一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牟成友

组  长

督查专员

市发展改革委


铜梁区

潼南区

2

陈  强

联络员(政策)

四级调研员

市发展改革委

15998975989

3

李劲松

实物和两个安全检查

仓储部部长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13635496621

4

徐  延

仓储部副经理

璧山区储备粮公司

13618367369

5

吴  君

仓储副科长

南川区储备粮公司

13896726872

6

蒋登淑

统计检查

干部

忠县发展改革委

13594828666

7

黄  春

会计检查

财务部会计

永川区储备粮公司

13883718510

8

陈  骁

软件操作

仓储部主办

合川区储备粮公司

17783255663

9

欧  彬

质量检查

化验室副主任

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

18623026001

10

郭洪刚

质检副主任

大足储备粮公司

13883962783

11

郭方永

质检员

永川区储备粮公司

13983851095

12

张  勇

库贷检查

副经理

市农发行北碚支行

13983480867

检查铜梁跟组学习:施武东(大足区发展改革委科长)、石伟(北碚区发展改革委科长)
检查潼南跟组学习:刘长江(永川区发展改革委干部)、田锋铭(璧山区发展改革委科长)

备注: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抽查组安排表(二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刘继龙

组  长

处长

市发展改革委

13983086017

渝北区

綦江区

2

郑海平

联络员

干部

市发展改革委

15826185595

3

蒋  玫

政策

一级调研员

市发展改革委

13908361818

4

颜太国

实物和
两个
安全检查

仓储部长

荣昌粮食公司

13368379979

5

陈  伟

仓储组长

江津储备粮公司

18983059211

6

郑  露

仓储主管

巴南粮食公司

18166574144

7

余  姣

统计检查

科长

巴南区发展改革委

18623104687

8

孟  忱

软件操作

仓储部副主管

市储备粮公司

18623342527

9

赵  晗

会计检查

会计

北碚区储备粮公司

13635463633

10

谢  莉

质量检查

计划质量部主管

市储备粮公司

17708350822

11

杨  宏

质检部长

合川区储备粮公司

17383028886

12

申  娟

质检员

忠县储备粮公司

15870473596

13

熊  爽

库贷检查

客户经理

农发行巴南支行

15902321593

检查渝北区跟组学习:高川(市粮油批发公司董事、总经理   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主任)

黄玺田(荣昌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刘春丽(万盛区发展改革委科长)
检查綦江区跟组学习:任志强(江津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冉超(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干部)

周洪(合川区发展改革委科长)

备注: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市级抽查组安排表(油脂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单位

1

刘继龙

组  长

处长

市发展改革委

13983086017

凯欣粮油

2

邹  勇

副组长

站长

市粮油质检站

13101346718

3

张  鹏

联络员

一级主任科员

市发展改革委

13008309591

4

颜太国

两个安全检查

仓储部长

荣昌储备粮公司

13368379979

5

余  姣

统计检查

科长

巴区发展改革委

18623104687

6

赵  晗

会计检查

会计

北碚区储备粮公司

13635463633

7

谢  莉

质量检查

计划质量部主管

市储备粮公司

17708350822

8

杨  宏

质检部长

合川区储备粮公司

17383028886

9

孟  忱

软件操作

仓储部副主管

市储备粮公司

18623342527

10

熊  爽

库贷检查

客户经理

市农发行巴南支行

15902321593

11

吴振华

实物检查

主任

市粮油质检站

17823957831

12

罗  杨

质量检验员

市粮油质检站

17358367779

备注:抽样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附件2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交叉检查安排表(万州区检查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吴永棋

组长

副主任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18996680001

开州区

2

向东辉

联络员

科长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13996655678

3

谭其培

政策

四级调研员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13908267769

4

郞中庆

实物和两个安全
检查

仓储部部长

万州区储备粮公司

13635339957

5

谭青松

资产安全部副部长

万州区储备粮公司

13594874963

6

李宗敏

仓储部保管员

万州区储备粮公司

15523288756

7

雷  蓉

统计/会计检查

财务部部长

万州区储备粮公司

13012380990

8

郑艳娟

一级主任科员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13527380535

9

谢远长

质量检查

站长

万州区粮油质检站

13594711266

10

秦伟华

质检员

忠县储备粮公司

13452661568

11

肖伟

质检员

铜梁区储备粮公司

13996073738

12

杨鹏

质检员

万州区储备粮公司

17384010027

13

潘禹帆

库贷检查

客户经理

农发行万州分行

13896378457

备注:1.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2.李宗敏负责软件操作。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交叉检查安排表

(开州区合川区检查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高玉桥

组  长

副主任

开州区发展改革委

15310002200

垫江县

2

骆  彬

副组长

副主任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18983228567

3

周  洪

政策

粮管科科长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13527358680

4

张  洁

联络员

粮食贸易科科长

开州区发展改革委

13594767899

5

薛凤斌

实物和两个安全检查

仓储部长

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13320323972

6

李  季

保管员

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18512306270

7

雷波泽

保管员

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15696665577

8

余  涵

统计检查

财务部统计员

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18323680828

9

钟  强

会计检查

财务经理

合川区储备粮公司

13608381708

10

陈智川

质量检查

业务室主任

永川区粮油质检站

13983690900

11

阮  迪

质检员

永川区储备粮公司

13637900626

12

章誉珑

质检员

开州区储备粮公司

18883167265

13

王曦彤

库贷检查

客户经理

市农发行綦江支行

13627632736

14

付  荣

软 件

保管员

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18166419336

备注: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交叉抽查安排表(垫江县检查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陈  伟

组长

副主任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13709475113

石柱县

2

贺恩万

联络员(政策、统计检查)

科  长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13983345303

3

王小兵

实物和两个安全检查

三级主任科员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13609477308

4

周业成

仓储部副部长

垫江县储备粮公司

13896672708

5

李代明

会计检查

科  长

垫江县储备粮公司

13896569248

6

李发云

质量检查

质检主管

垫江县储备粮公司

13896786968

7

朱  江

质检主管

丰都县储备粮公司

17783501655

8

况时军

软件操作

副主任

垫江县储备粮公司

13594569535

9

余  洪

库贷检查

副经理

农发行垫江支行

13983480867

备注: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重庆市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交叉抽查安排表(石柱忠县检查组)

序号

姓名

分工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检查区县

1

马培宇

组  长

分管副主任

石柱县改革委

13709493328

万州区

2

谭云生

联络员

干部

石柱县改革委

13896494806

3

刘先铁

政策

科长

忠县改革委

13638266921

4

陈军红

实物和两个安全检查

仓储部长

西沱粮食公司

13609482808

5

冉  海

副经理

忠县储备粮公司

15310864852

6

李彦红

统计检查

统计员

忠县储备粮公司

13983558466

7

张劲松

会计检查

副科长

忠县储备粮公司

13996565783

8

范佳乐

质量检查

质检主管

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

18702350619

9

蒋  勇

10

李建军

质检员

江津区储备粮公司

13752865559

11

谭  林

软件

职员

西沱粮食公司

17623016785

12

林鉴楷

库贷检查

客户经理

石柱县农发行

13594625980

备注:实物和两个安全、质量检查组的第一人即该专业组组长。

附件3

粮食库存检查方法

第一部分  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检查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全部粮食货位的数量、品种和性质逐货位检查,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实物检查常用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粮食货位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影响,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储存损耗、实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直接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动用人力、物力大,费用高,粮食库存检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损耗的影响。粮食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等因素,导致的粮食损耗。

(1)应记粮食储存损耗。根据粮食储存时间、水分变化等,估算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是对粮食在储存期间损耗数量的估算值,仅用于验证单个货位实测粮食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不能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2)实记粮食损耗。实记粮食损耗是根据入库、出库检斤结果确认的实际损耗数值,作为粮食购销、仓储管理、核销账务的定耗依据。确认实记粮食损耗数量方法有两种:一是在粮食出库时,根据出库检斤数量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核定;二是利用抽包检斤法或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认定的账实差数。

(3)超耗。粮食储存实际损耗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损耗定额,称为“超耗”。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粮食储存期间保管不当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须进一步核实超耗的原因。

2.粮食损失的影响。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粮面平整度等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粮堆形状不规则、粮面不平整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是否存在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了解查库当日是否存在仓房正在熏蒸、正在出入库、空仓、仓房租赁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查阅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准确掌握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实物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入库验收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核实各类业务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的影响。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准备工作

1.准备与实际查库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本库区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仓储设施类别,粮食入库时间、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包括空仓、出租仓房情况。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资料、库存管理资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上述相关账务资料、库存管理资料要准备成套,统一保管,交检查人员查阅。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电动扦样器等,所选计算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过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落实配合检查人员。指定配合检查人员,应提前到位做好被检查相关准备。

6.软件系统和网络运行准备。确保出入库系统、“一卡通”系统、“粮情测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四是核对已实施熏蒸仓房的熏蒸备案、熏蒸记录、粮食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情况。核对正在实施充氮气调储粮仓房的相关记录。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计算粮堆体积。根据粮堆几何形状和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半地下粮仓,可结合质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检查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散存粮堆、席茓囤,要分别使用电动扦样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5.粮堆外型尺寸的测量,重点是粮堆高度,要多点测量取平均值,特别是粮面不平整的情况。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扦取部分样品,用设备(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用材牢固不易变形,内部空间为立方体,上缘水平。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3、大豆使用1m3的特制大容器。测量应在平整地面进行,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经过计量鉴定的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缓慢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参照质量检查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m,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cm位置提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后进行。

2.确定修正系数。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没有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受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散装粮的密度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m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国产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0,进口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6。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粮堆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不同储存年限原粮的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原粮的自然损耗按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管自然损耗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自然损耗率

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原则上为仓卡或者入库验收检验报告填写的数据),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

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

  (四)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分仓保管账数量。确属同批次入库的,也可将同批次各仓检查计算数累加后与分仓保管账合计数比对,计算差率,判定账实是否相符。

3.认定粮食实际数量。判定为账实相符的,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认定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确属账实不符的,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判断账实相符情况。必要时,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实际数量。

上述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附表3—1),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填入表中“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总重量(kg)〕/抽包包数(包)

包装物总重量可直接选取与实物包装同样数量和材质规格的空包装袋称量,或者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抽5~10条)称重取平均值确定单个包装物重量,再计算包装物总重量。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包装定量与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成品粮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的,可直接认定为定量包装粮,不进行抽包检斤和定量包装判定。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上述检查过程及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填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附表3—2)相应栏目。

同一货位有多种计量规格定量包装粮食堆存的,被检查库点应提前整理,有效隔开,方便检查人员清点。对粮食实际数量与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之间存在差数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复核点包数量和分仓保管账,查明是否存在短包等情况。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3—3)的“检斤粮食净重(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通过直接称重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存在差数的,应与应记粮食储存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

1.计算账实差数。

账实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账实差数即为利用抽包检斤法核定的被查货位粮食实际损耗数量。

2.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应记粮食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两项,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相关内容。

3.核定是否存在超耗。

判定值kg=账实差数kg–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

判定值≤0的,说明货位中粮食的实际损耗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检查结束后填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7—1)时,账实差数记入“损耗”栏目;如判定值>0,说明货位中粮食存在超耗问题,判定值数量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按查实的结果填报账实差数原因。

上述情况一并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3—3)。

六、检查结果填写

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进行检查时,每个货位的检查情况应单独记录,按照检查方法的不同分别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库点全部货位检查完毕后,利用《粮食实物检查货位登记表》(附表3—4、3—5、3—6)进行登记汇总。对实物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入《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附表5)。

第二部分  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通过对涉粮企业有关账簿、凭证、报表、银行信贷资金台账、补贴拨付情况、业务合同和原始购销票据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账簿上记录的粮食库存数量,并与粮食实物数量进行对比,检查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合规,认定检查时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严格执行。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重点检查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之间的账账相符情况,以及与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账实相符情况。

二、检查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准备工作

1.获取《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了解被查库点粮食性质、品种和统计报账单位等情况。

2.获取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划转、移库以及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划转等文件。

3.获取省级或者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资料汇编及现行有效的省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4.准备《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检查所需的电脑、计算器等工具。

5.掌握被查企业的组织结构情况。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营业执照许可证、储备粮承储资格等证书文件,了解企业产权结构、机构设置和具体负责人员等。

6.进驻后及时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听取承储企业负责人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应了解是否存在租仓、委托、受托和异地储粮,粮食在途、政策性借粮、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了解仓房使用情况,特别是查库当日是否存在仓房熏蒸、正在出入库、空仓和仓房租赁等情况。还要了解检查时点到查库当日期间粮食库存是否有变化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二)被查企业准备工作

1.提供粮食经营台账(统计台账)、统计和会计报表、统计和会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证和文书文件等资料。

2.涉及租仓储粮、委托代储、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3.已实际发生相关业务,但依据政策规定尚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4.指定配合检查的统计、财务和购销等业务人员。存在租仓储粮、受托储粮情形的,有关粮权单位派工作人员提前到位配合检查。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对粮食库存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1.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

结合《合并登统表》(附表2—1或者附表2—3,下同)所提供的实际储存库点原粮合计数及分性质合计数、分品种粮食数量,将被查库点统计账面数(“企业统计账面数”)与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库存数(即“保管账面数”)进行比对,将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1)。对于保管总账中记载的各成品粮库存数要按实际数量填写,计算原粮库存总数时,按照统一折率计算成原粮(原粮=成品粮/0.7)。如有其他企业在被查库点租仓储粮的,要备注说明。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

将被检查企业3月份统计报表期末库存数或期末实际库存数(即“企业统计账面数”)与会计账存货科目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明细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即“会计账面数”)进行比对,将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1)。采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月报的,3月份统计报表期末库存数或者期末实际库存数量,通过查阅系统“粮油流通统计月报”不同性质月报表“期末库存”获得,必要时打印输出后进行账账比对。承储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如果这些粮食不是由本企业(库点)进行会计核算,则不必填写“会计账面数”,由统计报账单位统一进行账账核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对储备粮要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擅自动用、调换品种等情况,并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2.核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

以实物检查人员在实际查库日对被检查库点进行检查认定的实际库存数量为基础,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实物变动调整事项,以及检查时点实物权属归属调整事项,认定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与《合并登统表》记录的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进行比对,核对检查时点粮食库存账实差数和差率,分析确定产生差数的具体原因。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2)。

“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被检查库点实际查库当日仓房(货位)内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数量,由实物检查人员根据《粮食实物检查货位登记表》(附表3—4、3—5、3—6)汇总粮食实际数量及分性质分品种粮食实际数量后,提交给账务检查人员。

(1)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2)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它企业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实物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在检查时点,这部分粮食虽然实物仍储存在被查企业仓库,但粮权已经发生转让。分两种情况处理:如买方的这批粮食属于粮食库存检查范围,且已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得作为调整事项。否则,应作为调整事项,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它企业签订粮食代储合同、检查时点上实物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如果受托代储的是不属于此次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商品粮,应予以扣除。若受托代储粮食,已经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得作为调整事项。

“粮食在途”,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粮权已归属被查企业,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已做粮食购进处理,但粮食实物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应做调整增加。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不存在在途情况。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在途”仅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计划指令进行跨省移库仍在途的粮食。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情况要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3.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数,检查人员应具体分析是否由以下因素所致:

(1)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因货款未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它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2)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旧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3)历史未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检查时点前已发生,并可以准确计量的损失和损耗。

(4)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检查时点前因救灾、救济和移民安置等原因,被查企业根据行政安排借出粮食,粮食已出库但会计账和统计账都未作减账处理,导致统计账面数大于库存实际数。

(5)其它原因。如对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储备粮轮换操作中虚报轮换进度、政策性粮食收购中虚报或瞒报收购数量、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分解登统差错等。若出现这些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库存粮食按照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合法合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各级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查一定时期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批次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计划文件与有关部门对轮换申请的批复是否一致,不同层级计划文件下达内容是否衔接对应,计划中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是否明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包括轮出计划和轮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是否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内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内容包括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承储企业(库点)反映储备粮轮换进度的相关报表(如中央储备粮轮换月报表)和账务资料,并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库点、仓号、品种和数量,结合会计账检查人员对相关轮换购销业务真实性的核实结论,检查认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情形。

(2)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的问题。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通过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核实是否存在应轮未轮、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等虚假轮换情形。

(3)检查储备粮轮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为新粮,新粮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原则中等以上);轮入的储备粮是否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销售前是否经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通过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来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采用先销后进方式轮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延期轮换的,应有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复或通知文件。

(5)检查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转出情况是否符合统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6)检查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着重检查年度轮换次数、数量、时间、质量及验收与检查等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录入《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4—3)。存在问题的,在表格“重要情况说明”栏详细说明。其中,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检查情况线下填写在“重要情况说明”栏,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1)根据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验证粮食库存数量。

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以及企业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粮,可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验证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查阅企业会计账内相关明细账和农业发展银行台账,核对企业粮食的数量和成本,核查承储企业实际库存粮食占用资金与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进一步分析企业粮食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数及成因。

粮食库存资金占用和农发行收购贷款余额存在差异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库存值大于贷款余额。主要原因有:企业存在非农发行借入的资金参与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未划入。另一种是企业库存值小于贷款余额。主要原因有:一是粮食收购和调运过程中发生的人工和物料等直接费用占用资金;二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但尚未使用的贷款部分;三是其它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等往来款项;四是加工环节占用,粮食进入企业内部加工环节,无法折算为原粮。在资金管理上,农发行在统计中一律按照粮食销售未回款处理;五是粮食损失损耗占用,包括正常损失损耗和非正常损失损耗;六是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占用;七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未划出;八是其它占用。

应注意的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商品粮因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以实物检查结果认定实际库存数量,只通过会计账检查和查验相关业务凭据来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附表4—4)。

通过资金余额核实粮食库存数量同时,还应对承储企业检查时点农发行台账库存数量与企业统计账面库存数量进行比对,进一步核实承储企业的粮食库存。这里的“企业统计账面库存数量”,指承储企业检查时点统计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量,而不是《合并登统表》反映的库存数。对于受托代储库点、租仓储粮库点,可不填写《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附表4—4)。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验证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利息和费用补贴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会计账中涉及政策性补贴的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所依据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以及实际收到的金额,验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对于中央事权粮食,检查人员按照实际补贴标准和实际收到的资金,计算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对于地方储备粮和地方政策性粮食,由于各地各级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内容和标准不同,检查人员应依据相关文件、有关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计提以及拨付的账目、凭证和票据,分品种逐笔核对,验证粮食库存数量。

(3)根据粮食购销业务核实粮食库存数量。通过检查与粮食库存数量相关的购销业务,验证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检查企业存货、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流通费用等明细账目,了解企业粮食购销和轮换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结合采购合同、运输票据、相关发票等,佐证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合同协议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和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必要时,调阅有关监控记录,核对购销业务发生情况。

(2)审阅企业往来款项、业务收入、成本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对照《银行对账单》查清资金流向和实际收付款时间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判断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合规,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费用账,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账,特别是与粮食经营量相关的直接费用,如保管费、运杂费、装卸费、水电费、经营人员工资、利息等支出情况,结合企业粮食购销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以费用开支的时间和金额为依据,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3.核实企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的真实性

通过查阅企业相关会计账证及保管台账,确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方向。如周转方向为对外销售,须核实业务销售合同、关联现金流、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如周转方向为移库或倒仓,须核实是否有期间费用发生、费用发生的时间与移库作业时间是否吻合,以此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二)检查政策性补贴的核算、拨付和收取等情况

根据存储政策性粮食所约定的补贴标准,及会计账记录,检查政策性补贴资金的核算、拨付和收取情况。重点检查补贴拨付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补贴拨付至承储企业,有无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和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检查储备粮的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

(1)核实储备粮承储规模和轮换数量。根据储备粮计划文件及各方签定的合同或监管协议、核实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规模。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2)认定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查阅承储企业的轮换合同、计划和台账以及记账凭证等资料,了解轮换过程,认定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3)核实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的核算、拨付和收取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递延收益、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凭证,结合企业实际承储或轮换的储备粮数量和时间,核实企业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和收到情况。

对于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要根据地方的具体规定,计算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拨付情况。

2.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等费用和保管费补贴

(1)核实最低收购价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的经营量。根据粮食收购进度报表、库存统计报表、销售计划、移库计划及拍卖合同,结合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其品种与收购数量和库存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短期收购数量过大,超出企业实际收购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资金的流量和流向与粮食收购业务存在异常等情况,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圈粮”。

(2)结合不同收购年度的具体规定,核实收购费用、露天做囤(罩棚搭建)费用、烘干费等允许列入库存成本的费用,检查其核算与拨付等情况。

(3)企业在存储最低收购价粮和国家临储粮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可参照前述储备粮保管费用检查方法。

3.检查地方政策性粮食保管费用和处置费用。对于地方政策性粮食,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划转、拍卖和定向销售等情况,核实相关保管费用、处置费用的拨付情况。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地区对政策性粮食的存储、管理、轮换、动用和补贴方式有所差别。检查时应以当地具体政策和规定为据,分析情况,不应简单套用其它规定。

  (三)特殊业务真实性的检查

1.在途粮食。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延伸核对发货方的有关账目和报表等信息,重点检查对方是否将该批粮食已经减账,防止利用粮食在途名义互相抵顶库存。

2.受托代储粮食。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和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粮食损失损耗。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投保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

4.拍卖异常和成交未出库粮食。对政策性粮食竞价拍卖过程中已监测到的交易、资金和运输异常情况要专项核实。检查中如发现粮食拍卖已经成交未出库,要查验粮食拍卖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和验收确认单等原始单据,企业统计账和资金往来账目等资料,最终确认这批粮食的量权归属,防止卖方企业滴定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

5.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查阅下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食计划的相关文件,了解粮食的管理方式、储备规模、轮换方式和储存形态,以及对承储企业最低库存数量、会计核算和补贴的具体规定,根据承储企业库存账、银行账、资金往来账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随机抽查自储备建立以来企业自有库存是否低于规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考虑到对具体承储库点的适时调整,检查人员还要通过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认真核实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库存的真实性。

  五、检查结果填写、汇总

账务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按照账务检查方法的要求,在实物检查人员的配合下,分别填写《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1)、《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2)、《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4—3)和《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附表4—4)。账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入《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附表5)。

检查组账务检查人员在完成每个库点检查任务后,要对检查时点粮食库存数量、实际库存分年限、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形成《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8—1)、《外省委托代储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8—1A)、《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附表8—2)、《外省委托代储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附表8—2A)、《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货位台账汇总表》(附表8—3)、《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8—4)、《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8—4A)、《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汇总表》(附表8—5),供检查组撰写报送检查结果时使用。

第三部分  质量检查方法

为做好2021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法。

  一、前期准备

(一)基本要求。质量检查与数量检查同时进行。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分工组织本地区粮食库存质量检查,中央储备粮食由各垂直管理局牵头开展检查,其他库存粮食由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检查。原则上1个粮食库点扦样检验3个左右货位。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质量档案数据,重点选择外观质量较差、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扦样。扦样时,样品编号必须与大清查软件中对应货位的编码一致,每一个货位只扦取一个检验样品。原则上,样品检验由所在省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一检验,每份样品检验指标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随机选取10%的样品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通过大清查软件报送。同时,要现场检查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包括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情况、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培训情况等),并按要求填写粮食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二)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局应共同制定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要求,本着统一抽调、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质量检查人员(包括扦样人员和现场检查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人员)的编组任务;二是各牵头检查单位(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局)应分别确定至少1名具体负责质量检查各项工作的联系人,并告知各检查组和承检机构;三是明确质量检查人员的选用条件、抽调人数、责任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激光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封样用品、记号笔、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底稿等),制定质量检查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检验结果汇总和分析报送的时间要求,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食宿安排;七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八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收购入库经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在3个月以内的货位,可不进行扦样;检查时点(2021年4月30日24时)之后入库形成的货位,不进行扦样;商品粮食和成品粮不进行扦样。

(三)做好其他准备工作。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收集和整理本省地方事权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给承检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封条以及《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6—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6—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等扦样用品。

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扦样所需的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转运袋等。

承检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质量检查相关资料录入要求以及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各牵头检查单位请于4月30日之前,将具体负责质量检查各项工作联系人的信息填写附表6—20,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扦样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货位只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代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0吨,扦样时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本次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对扦样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取样前应先检查粮堆底部是否存在填充物。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不合并扦样,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样品。粮食数量低于300吨的货位,原则上不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分区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位置,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m,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出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不进行扦样;对正值出入库没有形成固定粮堆形态的,不进行扦样;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应视情况扦样;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不进行扦样。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或转运箱中,并在转运袋或转运箱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或转运箱由承储企业准备。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依分工交企业所在地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样品登统表》(中央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应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依分工交企业所在地牵头检查单位备案。《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大清查软件中企业库点名称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2年6月底。

(二)样品传递与汇总。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及时运送到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质量检查联系人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22年2月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依分工报告牵头检查单位。

  三、检验与判定

  (一)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对2019年1月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各粮食品种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以原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各粮食品种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详见附表6—3至6—10。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五)国家抽查。在质量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将随机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四、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要求,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依分工报送牵头检查单位。同时,将全部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牵头检查单位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质量检查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检验结果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并依分工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及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由其督促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负责现场检查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人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检验及索证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等;查阅企业日常出入库原始检验检测数据、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善等。

(二)检查企业粮食质量检验设施设备情况。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与承储粮食品种相匹配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设备,包括常规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检查相关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标准溶液是否按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等。

  六、其他要求

牵头检查单位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应责成相关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粮食质量品质进一步下降,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袁法程(58523376)、李玥(58523434)

执法督查局

联系人:邓立(64276100)  


附表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底稿

附表1:政策性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1—1.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库点承储

的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1—2.委托地方粮食收储库点承储的中央事权粮食

库存分解登统表

1—3.中粮集团等其他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仓储粮

库点承储的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1—4.地方事权粮食和中粮集团等其他中央粮食企

业及其租仓储粮库点承储的商品粮库存分解

登统表

附表2:政策性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

2—1.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

2—2.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库点实际

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

2—3.地方粮食企业及中粮集团等其他中央粮食企

业及其租仓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

附表3: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3—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3—2.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

3—3.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

3—4.粮食实物检查测量计算法货位登记表

3—5.粮食实物检查抽包检斤法货位登记表

3—6.粮食实物检查直接称重法货位登记表

附表4: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4—1.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4—2.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4—3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工作底稿

4—4.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附表5: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附表6: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查表

6—1.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6—2.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

6—3.稻谷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6—4.小麦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6—5.玉米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6—6.大豆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6—7.稻谷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表

6—8.小麦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表

6—9.玉米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表

6—10.大豆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表

6—11.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分性质分品种)

6—12.粮食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分性质分品种)

6—13.粮食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汇总表(分

性质分品种)

6—14.粮食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汇总表(分

项目)

6—15.质量不达标样品汇总表

6—16.储存品质不宜存样品汇总表

6—17.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不符样品汇总表

6—18.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样品汇总表

6—19.质量感官检查工作底稿

6—20.质量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表7:粮食仓储检查工作底稿

7—1.粮食储存安全检查清单

7—2.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附表8: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

8—1.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8—1A.外省委托代储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8—2.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

8—2A.外省委托代储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

况汇总表

8—3.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货位台账汇总表

8—4.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8—4A.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8—5.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汇总表


附件4

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

第一部分  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实物检查以实际储存库点为单位,利用人工测尺法、点桶计算法或检斤称重法,对企业全部储油油罐(货位)逐一进行检查清点,结果与检查当日分罐(货位)保管账、保管总账核对,认定每个油罐(货位)中实际储油数量,并对企业在实际查库日油脂库存的真实数量作出判定。必要时,对企业库存油料数量进行延伸检查。

  二、油罐分类

  (一)按容量检定方式分类

1.标定油罐:经计量部门检定,编制了标准容量表,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油罐。

2.非标定油罐: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容量的油罐。

  (二)按形状分类

1.立式油罐:主体部分为规则立式圆柱体的油罐。

2.异型油罐:立式油罐以外的其他油罐,包括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

  三、准备工作

  (一)被检查企业应做的准备工作

1.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油罐(货位)分布平面图和油罐(货位)明细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交检查人员。明细表中应标明每个油罐(货位)的编号及储油品种、性质、保管账数量、质量等级、入罐时间等详细信息。

2.各类性质油脂库存的分罐(货位)保管账、保管总账,反映油脂出入库等相关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储备油轮换计划文件、出入库通知、验收文件资料等。

3.油罐容量测算资料。对标定油罐,要提供标准容量表;对非标定油罐,要提供油罐设计图纸、油罐建设基础资料,以及日常检查对油罐几何尺寸、体积、储油数量等进行测量计算的原始数据

4.兼营油料加工业务的承储企业,还应准备能够反映油料库存情况的相关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保管账、油料加工台账、商品油销售台账、出入库原始凭证等,作为延伸检查的依据。

5.选派仓储、质检等方面业务熟练的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二)被检查企业应准备的测量工具

1.油深测量尺(最小分度值1mm,量程不低于30m)。

2.架式钢卷尺(最小分度1mm,量程不低于100m)。

3.油液扦样器(容积大于等于700ml)。

4.植物油密度计(最小分度值0.5㎏/m3,量程890~940㎏/m3)。

5.油温测定仪(分辨率0.1℃,量程—10℃~60℃)。

6.水银温度计(最小分度值0.1℃,量程0℃~50℃)。

7.溢流式量筒(2000ml)。

8.盛样桶(3500ml以上)

9.其他辅助用品,如滤纸、棉纱等。

10.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橡胶底鞋、防油手套等。

  (三)检查人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向被检查企业了解油脂、油料库存和储油设施的详细情况,包括有无外租罐储油、委托储油、受托储油、在途运输、正在进行的出入库业务、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以及油罐的数量、种类、储存容量、制作工艺等方面情况。

2.核对油脂库存分罐(货位)保管账、保管总账、货位明细表和《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检查记载的数量、品种、性质是否一致。按照油脂出入库检斤原始凭证,逐一复核分罐(货位)保管账,确保记载数量准确无误。

3.合理确定检查工作流程,落实人员分工。

  四、检查油罐(货位)储油数量

  (一)人工测尺法检查油罐储油数量

1.测量罐内油位高度(h)。测量前应检查油深测量尺,发现有尺带扭曲、镶接、刻度模糊及尺砣松动等问题,应及时更换。先初测一次,了解油液的大致深度,初测数据不作为正式测量结果。正式测量时,从油罐顶部计量口下尺槽处缓慢均匀投尺,尺砣接近油罐底部时应放慢投尺速度,锁定投尺长度后,慢慢降低手腕高度,尺砣接触罐底的瞬间迅速提尺读数。连续测量3次,如重复测量值之差不超过2mm,取其平均值为油位高度;如重复测量值之差超过2mm,应加测2次,取5次测量平均值为油位高度。

2.计算罐内储油体积(V)。对标定油罐,根据测得的油位高度(h)查阅标准容量表,查得罐内储油体积;对非标定油罐,应对照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油罐几何尺寸,结合油位高度测量结果,综合计算罐内储油体积。测量计算时应注意罐底形状、罐内附属装置占用体积、焊接工艺不同形成的罐体内径变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测量油罐外圆周长时,尽可能采取多点测量取平均值的方法。罐体各层内径不同的立式油罐,原则上采取分层计算的方法确定油罐储油体积。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见附录1—1。

3.测量计算罐内油液平均温度(t罐油)。在液面以下深度1/10、1/2、9/10处分三层布设测温点,其中上层位置距液面、底层位置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小于50cm。为防止外温干扰,测温点原则上应距罐壁30cm以上并尽可能靠近油罐中央位置。测温前,先用检定合格的分度值为0.1℃的水银温度计与油温测定仪进行比对测试,确定温度校正值,两者测量相同温度的读数相差大于等于1.0℃时,应更换油温测定仪。按自上而下的顺序,依次测量各层油液温度,每点各测一次,油温测定仪传感器在测温点应静置3分钟以上。

罐内油液平均温度(t罐油)计算公式为:

t罐油=(t1/10+3×t1/2 +t9/10)/5

4.取样测量油脂密度(ρ室油)。按自上而下的顺序,在各测温点位置依次扦取油液样品,上、中、下三层的扦样份数为1:3:1,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在环境温度相对稳定的检验场所测量密度。测量时,先将油液沿内壁倾斜匀缓倒入溢流式量筒,直至油液从量筒的溢流嘴溢出,用清洁滤纸除去油液表层气泡,将干燥清洁的密度计轻置在油液中,然后插入温度计,密度计、温度计、量筒壁之间不得相互接触。密度计离开量筒壁处于自由漂浮的静止状态后读数。读数时,视线与量筒内液面保持水平,读取密度计标尺与液面接触部位弯月面上缘处刻度即为试样密度(ρ室油),同时记录温度计读数(t室油)。

5.计算罐内油脂实际密度(ρ罐油)。

ρ罐油=ρ室油+0.64×(t室油-t罐油

利用上式计算时应注意,ρ罐油和ρ室油的单位为kg/m3。如采用以g/cm3为读数单位的密度计测量室油密度,计算前应按1g/cm3=1000 kg/m3进行单位转换。

6.计算油脂测量计算数(w)。

w=V×ρ罐油

7.人工测尺法检查实物数量的合理误差范围。标定油罐和非标定立式油罐测量合理差率在±0.5%以内的,非标定异型油罐在±1.0%以内的,判定被查油罐实际储油数量与保管账相符,分罐保管账数量即为罐内油脂实际数量。但以下情况作特殊判定:

(1)设计容量在300吨以下或实际储油量低于设计容量40%的非标定立式油罐的合理差率按异型油罐掌握。

(2)同批次入库、分装在多个油罐的油脂,入库总量经过检斤,但分罐数量未分别检斤,可先分别测量计算各罐中油脂的测量计算数,结果累加后与分罐保管账合计数比对,确定测量差率,根据油罐实际情况判定账实是否相符。

上述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入《油脂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测量差率超标的,要根据油脂出入库原始凭证和保管记录等复核分保管账数量,查明原因。必要时,利用检斤称重法清查罐内实际储油数量。

  (二)点桶计算法检查包装油数量

对包装油脂,利用点桶计算法检查实物数量。按油桶灌装定量与油桶实际个数的乘积认定货位中油脂的实际数量。必要时抽桶检斤,检查灌装定量是否准确。按体积定量灌装的包装油,须按地方粮食库存统计政策中有关折算规定将灌装定量换算为重量单位。检查结果记入《油脂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

  (三)检斤称重法检查油脂数量

对储油数量较少,用人工测尺法无法测量计算,以及账实明显不符、无法根据出入库原始凭证准确核定数量的散装油货位,必要时,进行倒罐检斤,检斤数量即为货位中油脂实际认定数量,并作为修订保管账的依据。检斤结果记入《油脂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

  五、核定企业检查当日油脂库存总量

企业全部储油罐(货位)检查结束后,分品种、分性质统计汇总,结果与保管总账进行核对,对被检查企业检查当日油脂实际库存总量做出账实是否相符的结论判定,相应情况记入《油脂库存实物检查结果汇总登统表》(附表3—2)。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油脂在储运过程中发生损失、损耗,如未及时核减保管账数量,会造成实际数量与保管账不符。油脂损失应按相关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认定实际数量。油脂损耗应根据油脂质量、储存年限、储存条件等,考察数量是否合理。对此类损失、损耗,实物检查人员应会同账务检查人员查明未减账原因,并从严掌握。

2.要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合理安排检查顺序和时间,提高油脂实物测量效率和准确度。油罐顶部设有多个检查孔的,尽可能选择中央位置的检查孔打尺、取样、测温。同点取样、测温间隔不宜超过5分钟。高温季节上罐测量宜选择在每天早晚低温时段。

3.对检查口处设有固定测深基点、空罐高度经过测量且测量结果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油罐,如罐底油脚沉积层较厚,油深测量尺尺砣不能打至罐底,可通过测量油液上方悬空高度的方法,反推罐内油位高度。

  七、安全防护规定

为确保检查人员人身安全和油脂储存安全,油脂库存实物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参加油脂实物检查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有3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身体健康,体力充沛,无心脑血管、心肺类疾病病史,无恐高、眩晕、血压失常等不适症状,身体条件符合有关劳动法规中高强度体力劳动和攀高作业的要求。如检查期间服用含有嗜睡、兴奋剂等对神经系统和血液循环系统有刺激作用成份的药物,服药后24小时内严禁上罐。检查期间严禁饮酒。

2.攀爬油罐检查油脂实物需2人以上同行,最多不超过5人。上罐检查前,应按照有关安全法规、操作规程的要求,更换专用工作服、防滑橡胶底鞋,配备安全带等必需的防护措施。上罐作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进行操作。

3.油罐表面温度超过50℃及雨雪、大雾、沙尘、高温、风力超过4级的天气严禁上罐检查。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储油现场,或在工作区内吸烟。

5.严禁擅自进入油脂加工企业的浸出车间。如需进入检查的,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鞋,并禁带火种,在企业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

附录:11  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

第二部分  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是指在查清企业油脂库存实际数量的基础上,检查核对油脂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及相关辅助账表、记账凭证、计划文件、合同、发票、出入库通知单、检斤计量凭证、运输票据、银行票据等,验证油脂库存数量及购销出入库业务的真实性,做出账实、账账是否相符的判定。

  二、准备工作

  (一)被检查企业应做的准备工作

1.不同性质油脂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及相关辅助账表、记账凭证等。

2.下达至本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油承储计划文件、轮换计划文件、合同协议,相关的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往来资金票据、出入库令、出入库通知书、发货明细表、检斤计量凭证、运输票据等。

3.反映本企业政策性油脂承储性质及补贴收入情况的合同协议、会计账簿、资金往来票据等。

4.反映本企业政策性油脂库存成本、贷款规模、费用支出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

5.反映本企业商品油购销存业务的库存商品账、资金账、往来账、实物保管账以及相关原始凭证、购销合同、出入库通知单、运输票据等。

6.反映油脂在途、委(受)托储存等方面业务的合同、凭据等权属证明资料。

  (二)检查人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有关部门提供的《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

2.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规模及轮换计划的文件等。

3.了解企业油脂经营管理的详细情况,以及油料收储、加工、油脂精炼等业务的基本情况。

  三、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方法

  (一)核对油脂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按《合并登统表》填列的实际储存库点油脂库存数量(即“分解统计账面数”,不包括被检查企业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核对企业在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及库存商品会计账反映的油脂库存数量,核对结果录入《油脂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1)。“三账”数量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在备注栏中说明。对储备油要核查储备任务下达的来源、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擅自调换品种、违规调动等情况。

需注意的是,填写附表4—1时,中央储备油对应的“分解会计账面数”可不填写;库存油脂不由本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分解会计账面数”通过延伸检查的方式,从上级会计核算单位相关账务中分解提取。

  (二)核对油脂库存账实相符情况

以实际查库日对被检查企业本库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清查认定的实际库存数量为基础,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实物变动调整事项,及检查时点实物产权归属调整事项,调整认定被检查企业本库在检查时点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库存实际数量,与《合并登统表》记录的检查时点统计库存进行比对,核定账实差数和差率,分析确定产生差数的具体原因。检查结果录入《油脂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4—2)。

1.调整认定检查时点油脂库存实际数量

01—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实际查库日对被检查企业本库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清查,认定的实际库存数量。

02—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油脂入库的实际数量。

03—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油脂出库的实际数量。

04—销售未出库。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油脂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仍未发运出库的油脂。这部分油脂在检查时点虽然储存在被查企业,但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方。

05—入库未入账。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入库,但在检查时点统计账中尚未做增加库存数量处理的油脂。

06—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时,被检查企业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油脂。

07—油脂在途。指在检查时点时,被检查企业由外部购入,已在统计账中增加了库存数量,但实物仍在运输途中的油脂。

08—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指在检查时点时,储存在被检查企业本库库存中,所有权属省内且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实际数量,包括在途商品油。

上述指标中,08=01—02+03—04—05—06+07。

2.认定检查时点账实差数并分析原因

15—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指在检查时点时,存放在被检查企业本库,所有权属省内的各类政策性油脂及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油统计库存之和,相关数据应与《合并登统表》中记录情况一致。

16—差数。指“检查时点统计库存”与“检查时点实际库存”之间的差数。

17—差率。指“差数”占“检查时点统计库存”的百分比。

18—出库未减账。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销售出库,但在检查时点统计账中尚未做减账处理的油脂。

19—政策性借油。因救灾等需要,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出面向被检查企业借用,检查时点前实物出库未归还,检查时点统计账中未做减账处理的油脂。

20—损失。指检查时点前因不可抗力或储油事故导致油脂数量发生损失且已核定损失的具体数量,但在检查时点统计账中尚未核销。

21—损耗。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出库的油脂中,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出库检斤时核定了实际数量,但在检查时点统计账中尚未核销。

22—其他。指由18~21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形成的账实差数,填写此项数量时应在表格相应的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四、油脂购销业务及库存数量真实性验证方法

(一)验证油脂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对政策性油脂购销业务,应先依据购销计划文件,核对相关的购销合同、发票、出入库令、出入库通知单等,确认购销业务的发生对象,检查购销业务是否合规。

2.检查油脂库存财务账中反映的购入、销售、结存数量,并与保管账及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相互核对,核实购销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和实际数量。

3.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油脂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4.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辅证。

5.对政策性油脂与商品油之间的关联购销业务,应重点检查。必要时,对企业自营油料收购、加工的有关账务进行延伸检查。

6.根据检查核实的情况,与统计账检查人员共同确认各具体项目的实际数量。

(二)验证油脂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1.审阅企业提供的油脂库存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并与《合并登统表》进行核对,核实企业油脂库存账面数量。

2.根据企业承储政策性油脂的计划文件、合同协议,自营商品油采购合同,代储商品油委托储存合同,以及反映油脂库存形成过程的合同、发票、原始凭证等,核实油脂库存的性质及产权归属情况,确认分品种、分性质库存的实际数量,并与库存实物检查结果进行比对。

3.在验证库存产权归属及形成的库存购销业务真实性基础上,将油脂实物数量调整至检查时点实际状态,与同时点“三账”数量进行比对,确认各类性质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4.对使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中央储备油、地方储备油以及自营商品油库存,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查阅企业油脂库存会计账,分性质、分品种核定企业库存油脂的数量和金额,与农发行台账进行比对,剔除正常的业务占用外,企业油脂库存值与农发行贷款余额应基本相符。

5.查阅被检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等明细账目,了解油脂库存成本情况、费用补贴计提收支情况等,佐证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五、储备油轮换情况检查方法

  (一)检查储备油轮换计划下达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计划文件内容与有关部门对轮换申请的批复是否一致,不同层级的计划文件内容是否对应,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对轮换油脂的数量、品种、时间、地点等规定是否明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等。

  (二)检查储备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核对储备油轮换台账和报表,结合财务检查人员对相关轮换购销业务真实性的核实结论,检查承储企业储备油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储备油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

3.检查储备油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六、政策性油脂财政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方法

1.核定政策性油脂的承储规模和储备油轮换数量。按照有关部门下达承储计划的文件,以及企业签定的代储(或租罐)合同等,核定企业承储中央、地方储备油的库存规模。查阅相关的储备油轮换计划文件、轮换台账、轮换进度报表,以及相关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结合对相关购销业务真实性检查的情况,确认应获补贴的中央储备油、地方储备油库存规模和补贴时段,以及应得补贴的储备油轮换数量。

2.核实保管、轮换等费用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核定保管费、轮换费、利息、价差等实收补贴金额。

在上述检查的基础上,对政策性油脂费用补贴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问题,承储企业有无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做出结论判断。

七、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一)检查在途油脂

根据油脂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油脂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油脂购进时间、购进数量和贷款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油脂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必要时,需延伸核对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及相关报表中该批油脂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互相抵顶油脂库存。

  (二)检查受托储存油脂

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和保管备查账,并与实物清查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受托储存油脂的具体数量、品种、性质、质量等级等情况。根据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等,检查油脂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通过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油脂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受托储存业务的真实性。

(三)检查委托储存油脂

对被检查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油脂,应根据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及相关的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等,确认委托储存油脂业务的品种、数量及发生时间。根据相关的运输票据,检查运输目的地、业务发生时间等与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核对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确认与合同规定的保管费用标准是否相符。采取函证、电话问询等方式向受托方核实异地储存油脂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查验,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单位代查。

  (四)检查动态储存地方储备油脂

查阅地方政府下达动态储备油脂计划的相关文件,了解动态储备的管理方式、储备规模以及对承储企业最低周转库存数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库存商品账、银行账、资金往来账等相关会计资料,随机确定时点,抽查自建立动态储备以来企业自有库存数量是否低于规定的周转库存数量,验证动态储备是否真正落实。

  (五)检查损失损耗和政策性借油

对油脂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油脂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参加保险的政策性油脂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因救灾等需要,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承储企业出借油脂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等,核实企业因灾出借油脂业务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量。

  (六)油料及商品油库存延伸检查

对兼营油料加工、油脂精炼业务,以及受其他企业委托储存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油的承储企业,如库存变动频繁,检查发现有业务交叉关联、账务资料不全等问题或存在疑点时,应对其油料或代储的商品油库存组织延伸检查。对代储的商品油库存,应在查清实物数量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代储合同、发运凭证、代储费用拨付凭证等核实库存的权属及具体数量,并向委托方延伸了解情况。对油料库存,应在查清数量的基础上,检查相关的保管、统计账务,收购凭证、运输凭证,加工台账、商品油销售台账等,核对资金收支情况,确定库存数量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后有油料加工、油脂精炼业务发生,需要由制成品数量反推检查时点原始库存数量时,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原料质量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产品出率。

质量检查方法

为做好2021年全国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法。

  一、前期准备

(一)基本要求。质量检查与数量检查同时进行。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分工组织本地区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中央储备植物油由各垂直管理局牵头开展检查,其他库存植物油由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检查。原则上1个油脂库点扦样检验5个左右油罐(货位)。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质量档案数据,重点选择外观质量较差、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扦样。扦样时,样品编号必须与大清查软件中对应货位的编码一致,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检验样品。原则上,样品检验由所在省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一检验,每份样品检验指标包括常规质量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通过大清查软件报送。同时,要现场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质量安全档案情况、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培训情况等),并按要求填写植物油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二)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局应共同制定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要求,本着统一抽调、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质量检查人员(包括扦样人员和现场检查企业植物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人员)编组任务;二是各牵头检查单位(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局)应分别确定至少1名具体负责质量检查各项工作的联系人,填写附表7—6,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并告知各检查组和承检机构;三是明确质量检查人员的选用条件、抽调人数、责任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激光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油脂扦样器、油脂样品容器、封样用品、记号笔、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底稿等),制定质量检查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检验结果汇总和分析报送的时间要求,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食宿安排;七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八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收购或轮入入罐经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在3个月以内的货位,可不进行扦样;检查时点(2021年4月30日24时)之后入库形成的油罐,不进行扦样;商品植物油和小包装产品不进行扦样。

(三)做好其他准备工作。各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变质和易记录、易转运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容器(规格为450mL—500mL)、封样用品,以及以及《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7—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7—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等扦样用品。

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扦样所需的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转运箱等。

承检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质量检查相关资料录入要求以及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各牵头检查单位请于4月30日之前,将具体负责质量检查各项工作联系人的信息填写附表7—6,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按从上至下的顺序,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上、中、下部样品,上部取样点距油面、下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cm。上、中、下部取样份数为1:3:1。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均匀后,形成该油罐的检验样品。扦样时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包装油及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植物油,原则上只进行感官检验,不安排扦样。

1.样品份数。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每份样品不少于450mL。样品应在扦样现场分样,存放于清洁干燥的玻璃或塑料容器内(样品容器应符合GB/T 5524—2008要求)。应保证扦样和样品盛装工具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箱中,并在转运箱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箱由承储企业准备。样品应在避光隔热条件下保存。

2.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详细记录样品的品种、质量等级、代表数量、储油性质、原产地及加工日期、加工方式、入罐时间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依分工交企业所在地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样品登统表》(中央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应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依分工交企业所在地牵头检查单位备案。《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大清查软件中企业库点名称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油罐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等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2年6月底。

(二)样品传递与汇总。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及时运送到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质量检查联系人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22年2月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依分工报告牵头检查单位。

  三、检验与判定

(一)质量检验与判定

1.必检项目: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成品油还应检验色泽。

2.抽检项目:全部样品中,抽取10%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判定是否掺混(即油脂的真实性)。

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植物油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执行,必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掺混检出的单独统计、单独评价。进口原油的溶剂残留量不作结果判定,对超标样品单独统计。

(二)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三)国家抽查。在质量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将随机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四、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要求,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依分工报送牵头检查单位。同时,将全部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局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质量检查结果涉及的库点、油罐、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检验结果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并依分工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及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由其督促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植物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企业植物油质量管理情况检查

负责现场检查企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人员,应根据《油脂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底稿》(附表7—5)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企业植物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检验及索证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等;查阅企业日常出入库原始检验检测数据、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善等。

(二)检查企业植物油质量检验设施设备情况。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油深测量尺、油液扦样器、油温测定仪等日常检查工具,冰箱、罗维朋比色仪、分析天平、密度计、温度计等常规检验设备,以及检测植物油酸值、过氧化值的基本玻璃仪器。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油脂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底稿》,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现场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依分工交企业所在地牵头检查单位。

(三)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牵头检查单位对本地区质量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梳理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并依分工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及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

  六、其他要求

牵头检查单位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应责成相关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袁法程(58523376)、李玥(58523434)

执法督查局

联系人:邓立(64276100)


第四部分  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概述

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仓储管理检查,重点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油脂库存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储备油、地方储备油等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储油设施设备、执行仓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

  二、准备工作

  (一)被检查企业应做的准备工作

1.反映企业性质、经营情况、承储资格的相关材料。

2.库区平面布置示意图。

3.油脂仓储管理资料,包括货位明细表、保管总账、分罐(货位)保管账、库存货位卡、油脂质量档案、油库设备设施明细表、油库日常检查记录表等。

4.地方和企业关于油脂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安排仓储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了解被检查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政策性油脂承储资格等方面情况。

2.了解被检查企业库存油脂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油罐的数量、类型、罐容等情况;仓储设施设备及检化验仪器配置情况;仓储及检化验人员配置情况;开展油料加工、油脂精炼等业务情况。

3.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油脂仓储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4.检查记录表格和检查工具。

  三、检查流程

1.收集资料。收集检查必须的各类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重点问题及时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核对。

2.检查现场。根据库区平面布置示意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企业油脂仓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

3.核查资料。对照检查记录表格,检查相关制度、日常管理记录、资质证件等。

4.记录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查看、了解、核实的情况,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5.反馈意见。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检查方法

  (一)储油设施设备检查

1.检查油罐、管道、阀门、油泵。油罐、输油管道、进出油阀门、油泵等设备应运行正常,不得有渗漏、严重锈蚀现象;非钢结构油罐不得存储政策性油脂。

2.检查护油堤。油罐区地面必须硬化并设置护油堤,按照护油堤最低处计算,内部有效容量不少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护油堤不得有裂缝和缺口。通往外部排雨水的闸阀要开启灵活有效,不排水时要处于关闭状态。

3.检查称重计量设备。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须具备与实际入库能力相匹配的称重计量设备。称重计量设备必须经过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检查质量检验设备。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须配备油深测量尺、油液扦样器、油温测定仪等日常检查工具,冰箱、罗维朋比色仪、分析天平、密度计、温度计等常规检验设备,以及检测油脂酸值、过氧化值的基本玻璃仪器。

  (二)执行仓储管理制度规范检查

1.检查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油脂仓储管理制度、出入库流程、油库设备设施维护与管理制度、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检查仓储管理记录。检查油脂出入库批复文件、出入库原始凭证、分罐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粮油货位卡、油库设施设备明细表以及油库日常检查记录的监管记录等是否齐全完整、填写规范。

3.检查分罐储存情况。要在油罐罐体明显位置标识罐号。不同性质、不同种类、不同等级、不同生产年度的油脂要分罐储存。储存政策性油脂的油罐要按规定悬挂标识牌,如“ZC”等,变更罐号和移罐储存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非食用植物油应该单独存放,并明确标识。

4.检查安全储油情况。储存政策性油脂的油罐下部进出油阀门、罐顶检查孔盖板、罐顶取样孔盖板必须加锁,储油数量不应超出设计罐容。

5.检查库区环境。油库周围不得有污染源和危险源。

  (三)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警示标牌。库区明显位置要有醒目防火警示标牌,如“严禁烟火”,库区重点防护位置应设立醒目安全标识。

2.检查防雷装置。油罐罐体须设置防雷装置并有效接地。

3.检查消防器材。储油库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龙带等必须有效并定期检定。

4.检查安全防护情况。油罐爬梯和顶部防护栏必须安全可靠,不得有严重锈蚀、虚焊漏焊现象。油罐拱顶人员经常行走位置应设防滑踏步。油罐检查孔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检查安全用电。罐区电线铺(架)设、电源开关等电器的安装要符合《粮食仓库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规程》,电源线不存在破损现象,配电柜必须加锁。

6.检查地形隐患。靠近山体的储油罐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处于涝洼地带的油库要具备必要的防汛措施。

附表:食用植物油检查工作底稿

附表1:油脂实际储存库点登统表

11中央事权油脂库存分解登统表(中储粮集团公

司专用)

12地方储备油库存分解登统表(地方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专用)

附表2:油脂实际库存合并登统表

21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

2—2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油库点实际储

存库点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

2—3地方粮食企业及中粮集团等其他中央粮食企业

及其租仓库点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

附表3:油脂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31油脂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32油脂库存实物检查结果汇总登统表

附表4:油脂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41油脂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4—2油脂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4—3储备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4—4油脂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附表5:油脂库存仓储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附表6: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附表7:油脂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71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72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

73油脂库存质量检验结果登记表

74油脂库存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

75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76质量检查联络员信息表

附表8:油脂检查汇总表

8—1食用植物油库存数量汇总表

8—1A外省委托代储食用植物油库存数量汇总

8—2库存油脂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

8—2A外省委托代储库存油脂储存(收获)年限情况

汇总表

8—3中央储备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8—4地方储备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8—5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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