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20〕9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长电联合能源公司、三峡水利股份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和售电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宣传落实政策。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密切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企业网站、网上国网APP及用户服务等线上线下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政策全覆盖宣传到位,尽快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电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降价范围各用电类别用户数、用电量、实际降价金额等)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