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主城区各城市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主城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二、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主城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区县,统筹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政策措施。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供水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期间,主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9日
(联系人:刘新建,联系电话:63132545,1389637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