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7%调整为6.6%。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