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84号
建议的复函
2016年6月8日 渝价函〔2016〕87号
韩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重庆自然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享受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建议(第0484号)收悉,经商市文化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重庆自然博物馆作为公益性惠民工程,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应当享受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市水务集团、市燃气公司、北碚区发展改革委协商,已明确对重庆自然博物馆新馆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2016年5月9日,我局致函市电力公司要求认真落实市委文件精神,对重庆自然博物馆新馆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市电力公司表示将按照市委文件精神,对自然博物馆新馆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以支持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赵宝权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如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冯光英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67518669
重庆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