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
公开征求《重庆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
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2〕3505号)要求,市物价局结合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楼,重庆市 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邮编401147。
传真:(023)67511973。
重庆市物价局
2017年3月20日
重庆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
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以下简称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是指本市范围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基本收视维护经营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基本收视维护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基本收视业务成本核算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记录、归集基本收视业务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由与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四项构成。
第九条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源费、编辑制作费、财产保险费、业务费(含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水电及动力费、供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印刷费,下同)以及其他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管理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董事会费、咨询审计费、研发费、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销售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的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薪酬、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代理费、业务费以及其他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筹集经营基本收视频道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理财收益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
(二)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第三章 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核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信源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因优惠低于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八条 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能力显著提高;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原始购置凭证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入账成本核定;其他情况下的资产价值,均按历史成本法核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核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5%计算(详见附件1)。企业改制进行资产整合的,经评估确认的整合资产折旧,采用当年其他非整合资产的年综合折旧率核算,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予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有效期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的5‰。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险费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实际费率核定。
第二十四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实际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上限。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外币贷款形成的汇兑损益,按借款年限分摊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九和二十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依托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以收入比例分摊法分别核算基本收视频道业务、付费收视业务、增值业务、安装业务等应分摊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其中安装业务、频道落地业务应在扣除其直接成本后参与分摊,只将基本收视频道业务应分摊的资产和费用计入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分摊方法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按标准用户数计算。标准用户是指按主机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折算应当缴满全年费用的用户。
当年应当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在线主机和副机应当缴满全年费用+当年实际报停收入+当年实际欠停收入
标准用户数=当年应当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主机用户月均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12
第二十九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的标准用户数计算。
主机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月均定价成本=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核定的标准用户数÷12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总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1.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表
2. 有线数字电视各项目成本与服务对应分摊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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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企业非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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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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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折旧、摊销年限(年) |
残值率(%) |
一、房屋及建筑物 |
|
|
(一)土地 |
50 |
5 |
(二)生产用房 |
40 |
5 |
(三)受腐蚀生产用房 |
25 |
5 |
(四)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5 |
(五)非生产用房 |
45 |
5 |
(六)简易房 |
10 |
5 |
(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
25 |
5 |
二、专用设备 |
|
5 |
(一)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 |
|
5 |
1、有线数字电视电子设备 |
6 |
5 |
2、传输系统 |
6 |
5 |
3、机房附属设备 |
6 |
5 |
4、运营支撑系统 |
6 |
5 |
5、终端设备 |
6 |
5 |
(二)电源设备 |
7 |
5 |
(三)有线数字电视线路 |
|
5 |
1、电缆线路 |
9 |
5 |
2、光缆线路 |
13 |
5 |
3、管网 |
20 |
5 |
4、整合资产 |
|
5 |
5、杆路 |
15 |
5 |
6、其他HFC网络 |
11 |
5 |
三、通用设备 |
|
5 |
(一)机械设备 |
12 |
5 |
(二)动力设备 |
15 |
5 |
(三)电子电器设备 |
|
5 |
1、仪器、仪表 |
6 |
5 |
2、其他专用设备、工具 |
6 |
5 |
(四)办公设备和家具 |
|
5 |
1、办公类电子设备 |
6 |
5 |
2、家具 |
8 |
5 |
(五)交通运输设备 |
|
5 |
1、施工及维护车辆 |
6 |
5 |
2、办公车辆 |
9 |
5 |
五、软件 |
10 |
― |
六、无形资产 |
|
|
(一)软件类 |
10 |
― |
(二)土地使用权 |
50 |
― |
七、长期待摊费用 |
|
|
(一)房屋(含非产权)装修 |
10 |
― |
(二)机顶盒、遥控器 |
6 |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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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各项目成本与服务对应分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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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数字电视 |
模拟电视 |
付费电视 |
互动电视 |
数据业务 |
其他主营 |
安装业务 |
频道落地 |
一、主营业务成本(元) |
|
|
|
|
|
|
|
|
1、职工薪酬 |
● |
● |
● |
● |
● |
● |
|
|
2、劳务费用 |
● |
● |
● |
● |
● |
● |
|
|
3、固定资产折旧费 |
● |
● |
● |
● |
● |
|
|
|
4、修理维护费 |
● |
● |
● |
● |
● |
|
|
|
5、动力费 |
● |
● |
● |
● |
● |
|
|
|
6、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
|
● |
● |
|
|
|
|
(机顶盒摊销) |
||||||||
7、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
● |
● |
|
|
|
8、信源费 |
● |
● |
|
|
|
|
|
|
9、编辑制作费 |
|
|
● |
● |
● |
|
|
|
10、财产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11、业务费 |
● |
● |
● |
● |
● |
● |
|
|
12、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 |
● |
|
|
13、出口、号段租用费 |
|
|
|
|
● |
|
|
|
14、网络运行维护费 |
● |
● |
● |
● |
● |
|
|
|
15、网络改造费 |
● |
|
● |
● |
● |
|
|
|
16、房屋维修费 |
● |
● |
● |
● |
● |
● |
|
|
17、其他 |
● |
● |
● |
● |
● |
● |
|
|
二、管理费用(元) |
● |
● |
● |
● |
● |
● |
● |
● |
三、销售费用(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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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费用(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安装业务、频道落地业务应在扣除其直接成本后参与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