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
2017年8月2日 渝价〔2017〕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录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不得越权设立涉及铁路货物运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设立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
二、规范收费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项目定价。
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产权或经营单位应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标准,并简化收费项目、规范项目名称、明确每项收费的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在货物运输、为铁路专用线提供代维修代维护等服务过程中,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强制用户购买使用指定的货物运输辅助材料、专用线维修维护材料等,应鼓励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维修维护铁路运营线路能力的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三、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各类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服务内容,非公示收费项目不得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有关工作,切实加强与财政、交通、经信等部门的沟通,注重协调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法规范铁路货物运输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铁路货运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