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
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8月14日 渝价〔2018〕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坚持公益导向、坚持科学定价、坚持有序推进、坚持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国有景区功能定位,促进我市发展全域旅游,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市物价局负责5A级景区及市管4A级景区的降价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4A级景区降价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8年9月22日前,完成上述景区降价任务,并将降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价格主管部门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规定,履行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程序。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力度,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价〔2018〕43号)要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平稳实施。
五、市物价局将围绕工作进度、降价幅度等对区县进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书面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