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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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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价格〔2019〕1831号


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及《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渝价规〔2018〕2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及降低天然气价格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48元/立方米,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非居民分类配气价格不作调整。

二、结合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核定及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调整降低天然气价格情况,进一步降低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0.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下同)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0.012元/立方米。调整后,主城区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1.96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为2.01元/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308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3.418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5.02元/kg)。

调整后的天然气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燃气经营者应切实做好气费清算抵扣工作。其中,燃气企业应在收取天然气用户2019年12月气费时一并进行抵扣,一次抵扣不完的,在下一月度气费中抵扣;智能卡充值用户在文件公布后第一次购气时进行抵扣。CNG加气站采用集中降价方式进行抵扣。

三、上述政策执行范围为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管道燃气。

四、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跟踪落实工作,相关燃气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配气价格及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确保政策全面执行到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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