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粮食〔2019〕18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近年来,我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我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为完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科学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
粮食市场价格是反映粮食供求形势的晴雨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科学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指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二、调整充实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和报送时间
随着机构改革的职能逐步到位,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系统已停止使用。为科学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报送工作的连续性,我委决定将市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积极配合下,我委对粮食市场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充实,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布局,确立了68个市级粮油监测点,并明确粮油价格监测点第一次通过“国家粮油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1月7日上午12点前完成审核、提交。同时对价格监测点采价方法、信息报送方式进行了完善。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指导
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采价点是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根本”和“源泉”,是整个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采价点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价格测点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使信息员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并对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四、做好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在认真开展粮食市场监测的基础上,科学分析粮食市场形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和政策措施建议。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科学引导粮食市场流通。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附件:1.重庆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
2. 重庆市粮油价格监测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
为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及主要加工、转化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科学分析判断粮食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内容
(一)原粮收购价格
1.定义:是指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到库价格,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
2.监测品种:中晚籼稻。
3.监测区域:全市38个区县、万盛经开区
4.监测对象:收购辐射范围广、收购量较大的粮食经营企业。
5.采价标准:以监测区域内当年新收获粮食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或者监测对象实际收购量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的等级为监测等级,按标准水分计价。
(二)原粮进厂价格
1.定义:是指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挂牌采购原粮的价格,或从其他企业采购原粮的进厂成本。
2.监测品种:小麦、中晚籼稻、玉米、油菜籽。
3.监测对象: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购进原粮的实际等级为监测等级,高水分粮应按标准水计价。
(三)成品粮油及副产品出厂价格
1.定义:是指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销售出厂的成品粮油及副产品的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中晚籼米、米糠、麦麸、菜饼和菜粕。
3.监测对象:成品粮油加工量较大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加工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确定的成品粮油(常规品种)或副产品销售价格为采价依据。
(四)成品粮油批发价格
1.定义:是指在现货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成品粮油商品批量成交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中晚籼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
3.监测区域:九龙坡、江津区、涪陵区、长寿区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
5.采价标准:以现货粮食批发市场中销售量较大的规格及品牌的批发价格为采价依据。
(五)成品粮油零售价格
1.定义:是指在超市、粮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中晚籼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
3.监测区域:全市38个区县、万盛经开区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大型连锁超市。
5.采价标准:以连锁超市销售量较大的小包装粮油规格及品牌的零售价格为采价依据。促销、打折的商品按原价采集。
二、监测周期和要求
重庆市市级粮食市场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每周一各监测点按指定的监测价格类型和品种采集本监测点自上一监测日以来最近一日的价格,并于当日24时之前报出。如本监测点上一监测日至本监测日期间没有发生交易,应采集填报周边(本地市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如本监测点和周边企业均无没有发生交易,应填报“无业务”,不得不报。
如原粮价格水平较上周波动幅度超过5%、成品粮油价格水平较上周波动幅度超过10%,有关监测点需同时报送价格变化的原因分析和市场走势预测周评。若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各监测点要第一时间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必要时,重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适时提高监测频率。
三、报送方式
各监测点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进入“省级价格”模块,报送粮油市场监测信息。各监测单位要指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信息员,具体负责报送相关价格信息,信息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监测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本地监测点信息员开展粮油市场监测工作,每周二上午12点前完成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审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