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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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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价格〔2019〕1092号


各有关公办高校: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的规定,经对各有关公办高校申报的新建、改造学生公寓的核查后,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实行集中供热的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对超出水电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实行燃气供热的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对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14〕265号文件执行。

四、上述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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