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用电(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83分。价格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下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下调重庆市境内原增值税税率16%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4分;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三峡电站、二滩水电站、锦官电源组送重庆水电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0.223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0.2689元/千瓦时、0.3201元/千瓦时;上述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时间、国家及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发用电企业,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