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9〕5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节能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但下列两类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此类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此类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7〕1585号)相关规定执行。
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各区域(园区)按《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区域(园区)节能评价报告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节能备案申请(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向经济信息部门申请,其他项目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将作为项目验收和节能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可在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一并报送《备案表》,也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单独报送。《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受理。各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表》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节能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对其进行处理。对《备案表》存在填报不清、错误等问题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由项目业主予以补正;对《备案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予以备案登记。
(三)验收。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6个月后,项目业主应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运行能耗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与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并于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备案登记的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报告作为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禁未批先建。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包括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投资主管部门,下同)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项目相关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告知项目节能审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节能审查。
(二)严查弄虚作假。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项目能耗实际与《备案表》存在重大偏差的,应当作出原备案登记失效的决定。并要求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节能审查,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三)严格督促整改。对项目正式建成运行后,相关能耗指标与《备案表》、项目节能验收报告不一致的,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检查。
四、有关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所辖各区域(园区)的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后,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直接使用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成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
属于区域节能评价以外及其他不适用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各区县节能审查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审批服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