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1542号
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发展改革委、房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国土房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完善主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低保的实物配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5〕367号)执行。
二、其他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不再区分地区类别、房屋结构及保障内外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月计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主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及保障工作,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落实到位。
四、主城各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廉租住房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租金标准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主城各区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充分了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切实发挥廉租住房保障作用,确保相关政策惠及城镇低收入家庭。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