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环〔2018〕700号
有关核查机构、有关企业:
为核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配额管理单位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和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分两阶段开展,从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开始,至7月29日(星期日)前结束。其中: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含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在7月22日(星期日)前完成,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在7月29日(星期日)前完成。
二、核查对象
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包括2017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见附件1)。
三、核查内容
(一)同时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和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含排放监测计划的审定);
(二)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
四、核查要求
(一)各核查机构根据核查任务分工(见附件1)开展核查工作,2017年全年未开工或已关停的企业,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核查机构不再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机构要对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2)对核查对象进行甄别和核实。对符合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和能耗标准的企业,开展2016、2017年度历史盘查工作;对不符合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或能耗标准的企业,不再开展历史盘查。
(三)对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八大行业之内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发电行业单独出具核查报告;对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之内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不再单独按发电行业出具核查报告。
五、核查经费
本次核查工作经费我委拟申请市财政解决,核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安排
请各核查机构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及时向我委报送书面核查报告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见附件5的附1、附2 )、企业碳排放汇总表(见附件3)、企业补充数据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委托有关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鉴于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对配额管理单位履约和下阶段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配额分配至关重要,请各核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和核查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企业请吃和财物馈赠。如有违反,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请各企业主动接受核查,按照核查机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专人配合核查工作。企业拒绝接受核查或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做好督促与协调工作,确保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对碳排放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给予协调和指导。
附件:1﹒核查任务分工表(分发)
附件3:2016(2017)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
附件4: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数据汇总表[1].doc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联系人:谢泳波、赵菊,联系电话:67575867、67575863,传真:67575865,电子邮件:cqets@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