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股权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发改农〔2017〕245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农委、水利(水务)局、林业局:
为创新财政投入机制,促进特色效益农(林)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股权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17年3月2日
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股权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创新农林水利中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促进特色效益农(林)产业发展,建立农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推进脱贫攻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股权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股权化改革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2016年部分区县实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从2017年开始先期在具备条件的“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及大宗油料基地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等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分别选择2—3个区县稳步推行股权化改革试点,条件成熟的其他农林水利项目也可逐步推行实施。通过将工程建设与特色农林产业发展相结合,引进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参与工程建设,政府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按一定比例作为涉及土地流转或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参与分红,着力建立稳定的股权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利益兼顾。要将工程建设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紧密结合,既要加强对国家投入资金的监管,又要充分保障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利益,同时也要有效保障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权益,给予相应的自主经营权,实现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企业盈利的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统筹规划、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进一步简化优化建设管理程序,在充分尊重各方权益基础上,建立稳定的股权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为推进股权化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各区县制定试点方案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工作要落实。既要符合改革方向,稳步推进股权化改革试点;又要加强制度设计,注重发挥基层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各具特色的操作模式和改革路径,确保股权化改革试点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坚持自主自愿。市级层面总体上把握改革方向,加强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定试点区县,明确总体要求,各区县结合实际自愿参加股权化改革试点。确定参加股权化改革试点的区县,应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和市下达的建设任务,在股权化改革试点总体框架范围内自主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参加股权化改革试点的区县和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级补助投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安排上给予优先、倾斜支持。
三、总体要求
(一)建设内容。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在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与特色效益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
(二)持股方式。各区县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工程实施情况,将上述工程财政投资按一定比例入股到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农林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城市工商资本依法进入农村流转土地及林地经营企业。以下同)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林产业化项目中。财政投资量化折股部分授权由涉及土地流转或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实行股权收益分红。
能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财政投资原则上全部纳入股权化范围,纯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可不纳入股权化范围。参与股权化的财政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投资该项目资金的30%,项目业主投入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投资参与股权化的金额。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设备要建立相应的运行管护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后期管护,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参与项目后续运行管护。
(三)收益分配。每年按财政投资参股金额的5—8%进行固定分红(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涉及土地流转或项目所在地农户,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收益不高于总额的20%,农户分红收益不低于总额的80%(分配到人或户),分配时须向建卡贫困户倾斜,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区县在制定各试点项目方案时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收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分红期限为项目存续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不超过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实施项目的次年起,以整年度计算。
(四)资金发放。分红资金实行区县专用账户管理,以当年(即项目资金到位后的第二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计算具体分红金额,次年(即项目资金到位后的第三年)1月份为兑现期,每年分红一次,并及时公示兑付情况。参与股权化改革试点的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需在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预交1年分红保证金,分红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至分红资金专用账户,保障分红资金足额及时兑付。若不严格履约,取消其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有关资格认定并不再给予该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财政性补助资金支持,并视情况认定为企业经营失败、股权终止。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因客观原因在退出项目经营时,各地可根据其履约完成情况退还、部分退还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股权管理
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股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股权性质、企业变更、股权终止、股权退出、到期后股权处置等方面内容。
(一)股权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属于转移性股份,不享有持股的经营决策权和退股权,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只享有分红权和知情权。
(二)企业变更。项目存续期内企业转让,按照项目之前确定的股权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由新企业继续承担直至项目存续期满。
(三)股权终止。项目存续期内企业经营失败无新企业承接,或企业不严格履行分红约定的,持股分红自然终止,项目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移交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管护。
(四)股权退出。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如需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财政投资参股股份,可采取协商一致或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实际价值赎回,赎回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用于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项目参股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
(五)到期后股权处置。项目存续期到期企业退出经营后,股权自行终止,项目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移交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如企业继续经营,可按现有收益分配机制继续分红直至企业退出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编制股权化改革试点方案
自愿参加股权化改革试点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年度股权化改革试点项目名单(详见附件),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财政投资要按照中央和市有关专项管理要求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应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年度试点项目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择优确定试点区县和项目后,由相关区县编制项目的年度股权化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审定印发,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和财政投资申请文件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有关部门。
(二)简化优化建设管理程序
试点方案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定后,由项目业主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经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有关要求,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施工单项合同低于20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具体根据项目业主意愿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或核准、备案项目时予以核定,并在试点方案中一并说明。财政投资可实行先建后补或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区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财政投资股权化改革对促进特色效益农(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展改革、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责任落实
要认真落实股权化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引进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比选、邀约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业主,并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相关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分红资金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手中。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对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推广。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群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参与对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相关区县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