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财金〔2018〕41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87号)等要求,为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规定,抓紧修订完善本单位已出台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共享发布、联合奖惩和依法依规退出名单机制,要探索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组织认定、发布和更新“红黑名单”
凡国家部委及其他有权部门已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要组织指导县级以上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程序、按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向社会发布并同步共享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又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要做好各领域“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对认定“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的,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要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对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三、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参照《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2018年版)》(渝信用办发〔2018〕2号),推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并依据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逢办必查,奖惩到位。依托市公共信用平台,及时反馈奖惩效果和典型案例。
附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8年4月24日